楊華與湖南省湖湘古建園林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04民初14770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華訴被告湖南省湖湘古建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湘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華、被告湖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依法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華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劉少奇故居項目”完工后的績效提成150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進入被告單位工作,工作期間擔任現場施工員以及監理一職,直到2020年6月30日項目完工,本應獲得項目完工后的績效提成,但卻被公司單方面違法開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
被告湖湘公司辯稱:1、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爭議已向長沙市岳麓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起過仲裁,仲裁委員會已經做出(2020)第244號裁決書,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進行了裁決,之后原告又以與被告之間的勞動爭議問題提起仲裁及起訴,被告認為原告屬于重復起訴,法院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2、原告與被告之間因原告未能達到被告的用工條件及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已經在試用期內解除了勞動關系;3、原、被告之間并未簽訂任何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任何獎金。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華于2020年4月28日進入被告湖湘公司工作。2020年6月28日,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止,試用期3個月,即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止,工作崗位為施工員,試用期月基本工資3000元,轉正后月基本工資4000元。該合同還約定工資包含所有社會保險、績效獎金、公司福利、加班等待遇及個人所得稅,因行業特點和經營需要,根據部門提成獎勵辦法進行提成。原告入職后在被告承建的“劉少奇故居項目”工作。2020年6月30日,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
2020年8月27日,原告以湖湘公司為被申請人向長沙市岳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湖湘公司支付劉少奇故居項目提成15000元。仲裁委作出岳勞人仲不字(2020)第209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請。原告不服,遂訴至本院。
后原告以湖湘園林公司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再次申請仲裁,要求湖湘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扣押勞動合同賠償金。2020年10月26日,仲裁委作出岳勞人仲案字(2020)第244號《仲裁裁決書》,終局裁決駁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請求。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當事人提交并經庭審質證的勞動合同、釘釘打卡截圖、勞動仲裁申請書、不予受理通知書、仲裁裁決書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華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楊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顏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孫穎
書記員柳遇珍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