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紅與鄭州市子鈺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403民初2398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紅與被告鄭州市子鈺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鈺公司)、第三人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公司(碧桂園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春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昭凱,被告子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啟紅、于沛東,第三人碧桂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朝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春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子鈺公司賠償原告1.醫療費10059.03元,2.營養費78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4.護理費13968.12元,5.交通費780元,6.誤工費13968.12元,共計41505.27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子鈺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王春紅在子鈺公司設立在平頂山市衛東區碧桂園天璽小區的機構從事保潔工作。2019年11月9日10點左右,王春紅在工作地點碧桂園天璽小區六號樓乘坐電梯從事保潔工作時,因電梯產生故障發生轎廂墜落事故,導致王春紅受傷,隨即被送往解放軍989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腰部外傷,腰椎間盤突出癥,共計住院39天。現已出院。王春紅出院后,多次找子鈺公司設立在平頂山市衛東區碧桂園天璽小區的機構管理人員協調賠償事宜,但上述機構管理人員總以各種理由推托。綜上,原告王春紅認為被告子鈺公司拒不賠償醫療費等費用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故向法院提供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子鈺公司辯稱,一、原告訴稱其系在碧桂園天璽小區6號樓乘坐電梯從事保潔工作時,因電梯產生故障,導致其受傷,沒有事實依據。本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即使確因電梯原因導致受傷,那么電梯原因和原告訴稱的腰椎間盤突出癥沒有因果關系,其相應的治療支出不應得到支持。三、第三人碧桂園公司,可以證明原告所訴稱的電梯受傷與事實不符,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子鈺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碧桂園公司述稱,2019年11月9日10時58分左右,子鈺公司派駐天璽小區從事保潔工作的王春紅進入6號樓西單元西梯電梯轎廂,從十三層下行,在電梯正常行至9層時電梯晃動了一下,并非發生轎廂墜落事故。隨即該員工通過電梯緊急按鈕呼叫監控中心,監控中心隨即安排值班人員即使前往處理,約5分鐘后值班人員到達現場后發現電梯停留在9層下約30公分處,值班人員伸手將該員工自行從電梯轎廂內拉出來。之后該員工自行步行通過連廊乘坐另外一部電梯到達一樓單元大堂,子鈺公司派駐的另外一名員工張小燕將其扶至位于5號樓一樓的物業服務中心,約10分鐘后張小燕將其扶至小區西大門。隨后,由張小燕騎電動自行車將其送至989醫院急診科,并進行了相關檢查。另外,子鈺公司派駐天璽小區從事保潔工作的王春紅當時乘坐的電梯還在質保期內。其住院期間我司亦多次協調電梯維保方通力電梯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與子鈺公司進行溝通,但無結果。針對989醫院診斷的病情與原告乘坐電梯過程中電梯晃動并沒有直接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進行了審查和認定。
根據當事人提交并經質證的證據,結合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的情況,本院認定以下案件事實:2019年11月9日,原告王春紅在碧桂園天璽小區乘坐6號樓西單元西電梯從事保潔工作時,電梯非正常運行。王春紅隨后按下電梯內部的緊急情況按鈕,后相關工作人員趕到現場,發現電梯轎廂停在電梯門洞下沿下方。工作人員將王春紅從電梯轎廂拉出后,王春紅乘坐另一部電梯到達一樓大廳。后,王春紅由其同事張小燕送至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八九醫院治療,被診斷為:1.腰部外傷,2.腰椎間盤突出癥。于2019年12月18日出院,共計住院39天。花費醫療費10059.03元,出院醫囑:1.全休3月,2.繼續活血化瘀、營養神經、降糖、降脂對癥治療,3.定期(隔2月)來院復查,4.不適隨診。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王春紅和被告子鈺公司均稱二者系勞務關系,王春紅在碧桂園天璽小區負責打掃衛生,每個月工資2100元,從2019年9月1日工作至2019年11月9日,即本案事故發生之日,之后不再工作。2019年9月、10月、11月三個月的工資,被告子鈺公司已向原告王春紅支付。原告王春紅和被告子鈺公司均認可,在王春紅住院期間,被告子鈺公司墊付費用2000元。被告子鈺公司與第三人碧桂園公司均稱二者系勞務承包關系,子鈺公司承包碧桂園天璽小區的清潔服務。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本院的審查,對原告王春紅的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10059.03元。2.營養費780元(20元/天×39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50元/天×39天)。4.護理費。結合原告王春紅的傷情,本院酌定其護理期為住院期間,一人護理,護理費參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為5006.75元(46858元/年÷365天×39天×1人)。5.交通費780元(20元/天×39天)。6.誤工費。結合原告王春紅的傷情,本院酌定其誤工期至2019年12月31日。由于王春紅承認子鈺公司已將其工資付至2019年11月30日,故王春紅未獲得賠償的誤工費即2019年12月份應得收入,具體標準參照其受傷前工資收入,即2100元。以上共計20675.78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鄭州市子鈺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王春紅支付18675.78元。
二、駁回原告王春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8元,由被告鄭州市子鈺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67元,由原告王春紅負擔5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烈貞
審判員張武杰
人民陪審員馮雪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段婧婧
書記員張柯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