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對外貿易有限公司與北京康瑞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5民初7803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醫藥對外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康瑞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寧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貨款3564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以3564000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自2019年12月31日起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2月19日簽訂《軟件銷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購買IME手術麻醉管理信息系統V4.0(標準版)、IME重癥監護管理信息系統V4.0(標準版)軟件包、用戶手冊、使用和維護文檔,以及工程實施,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協議簽訂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告支付貨款3564000元。后,雙方于2019年5月20日簽訂《解除協議》,協商一致解除上述《軟件銷售合同》,并約定被告應于2019年12月30日返還原告已付合同款3564000元,如被告逾期未付,則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督獬齾f議》簽訂后,被告未履行付款義務,故為維護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2月19日,原、被告簽訂《軟件銷售合同》(合同編號IME2016-CNRJ004),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IME手術麻醉管理信息系統V4.0(標準版)、IME重癥監護管理信息系統V4.0(標準版),被告根據用戶即天津市某某中心醫院(天津市某某醫院)的要求進行安裝、開發和升級后形成的IME手術麻醉管理信息系統V4.0(標準版)、IME重癥監護管理信息系統V4.0(標準版)的可執行核心程序(不包括源代碼)軟件包,用戶手冊,使用和維護文檔,以及工程實施,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產品總價3960000元,原告于合同簽訂后一周內向被告支付合同額的90%(3564000元),產品驗收一年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額的10%。
2016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貨款3564000元。
2019年5月20日,原、被告簽訂《解除協議》,約定: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GY-IME2016-CNRJ004]《軟件銷售合同》;被告應無條件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返還已付合同款3564000元;被告如未能按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經詢,原告表示截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時,被告未返還貨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康瑞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國醫藥對外貿易有限公司返還貨款3564000元;
二、被告北京康瑞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國醫藥對外貿易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3564000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自2019年12月31日起計算至被告北京康瑞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56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北京康瑞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茜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谷巖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