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彩虹與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704民初855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尹彩虹訴被告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尹彩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孟龍、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凱、郭秀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尹彩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賠償尹彩虹損失合計85700.00元(幣種:人民幣,下同);2、判決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18日,尹彩虹駕鄂A×××××T號牌小型客車沿滬渝高速往上海方向行駛,19時40分許,當行駛至滬渝向833KM處時車輛起火燃燒,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二支隊鄂州大隊出具事故證明,同時交警部門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對起火原因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車輛自燃起火。經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定鄂A×××××T號牌小客車因此次事故車輛損失為81200.00元。鄂A×××××號牌小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為尹彩虹,車輛在正常行駛過程中自燃,排除人為因素和第三方原因,屬于車輛本身質量缺陷,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作為車輛銷售方應當賠償尹彩虹的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辯稱,第一、車輛發生自燃的原因很多,包括車輛的不當使用和不當的維護保養等因素,尹彩虹主張涉案車輛存在質量缺陷,沒有證據,因此,其要求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對本次的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第二、即使法庭認定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應當對本次的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我方認為涉案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可以通過修理的方式進行恢復,我方要求以修理的方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尹彩虹訴請的賠償金額明顯過高,沒有事實依據。綜上所述,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要求法庭依法駁回尹彩虹的訴訟請求。
尹彩虹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尹彩虹身份證復印件、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工商查詢信息各一份。擬證明尹彩虹、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尹彩虹駕駛證、鄂A×××××小型普通客車的行駛證。擬證明駕駛員以及事故車輛證件齊全。
證據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及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事故的發生經過以及事故的原因為起火自燃。
證據四、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書以及評估發票。擬證明鄂A×××××小型普通客車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81200.00元,產生評估費4500.00元。
證據五、車輛購買發票一張。擬證明鄂A×××××小型普通客車是在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處購買。
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庭審質證過程中,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對尹彩虹所舉證據一、證據二無異議。對證據三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于本次車輛起火原因最終結論是車輛起火原因無法查明,所以這份證據不能證明是因為車輛自身的缺陷導致的火災。對證據四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但對準確性有異議,這份評估報告給出的修理價格明顯過高,而且報告里面提到的很多修理項目是沒必要的,比如擋風玻璃,就本次事故描述,擋風玻璃沒有損壞,所以沒必要更換,根據專業評估,修理費用大概需要2.5萬元左右,并且車輛損壞的部分主要是前方大燈,但是評估報告有大量發動機零部件的更換及減震器零部件的更換,還有發動機支架相關的更換等等,明顯為此次火災無關的維修內容,并且該車輛是尹彩虹從我公司的一個員工手中購買的二手車,車輛本身的價值只接近10萬元,而此次燒損的部分很小,故我方認為對該報告的修理內容和價格不認可;對于評估費我方認為尹彩虹應自行承擔。對證據五真實性無異議,發票購買人為周虎,并非尹彩虹本人,據我方所知尹彩虹是從周虎手中購買的二手車,尹彩虹的購買價格肯定要比新車價格低。
本院對本案證據審核認定如下:尹彩虹提交的證據形式均客觀真實,證明目的后文詳述。
綜合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意見、法庭認證意見和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1月23日,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將涉案車輛炫威牌小轎車以138380.00元的價格銷售給案外人周虎并開具發票。后尹彩虹約11萬元從周虎處購得該車輛。2019年10月18日19時40分許,尹彩虹駕駛涉案車輛沿滬渝高速往上海方向行駛至滬渝向833KM處時車輛起火燃燒,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二支隊鄂州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因事故車輛起火原因無法查明,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2019年10月23日,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二支隊鄂州大隊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對起火原因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與其他車輛或物體無接觸,發動機艙內右前角構件燃燒為車輛自燃起火
判決結果
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尹彩虹損失85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賠償金。
案件受理費1942.00元,減半收取計971.00元,由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國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蘭
書記員汪柏源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