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順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703執1362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浙江順通物流有限公司、金華鋮榮物資有限公司、金華信業進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03民初157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浙江順通物流有限公司、金華鋮榮物資有限公司、金華信業進出口有限公司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執行。本案申請執行標的金額為16718566.7元及利息。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執行人浙江順通物流有限公司、金華鋮榮物資有限公司、金華信業進出口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浙江順通物流有限公司、金華鋮榮物資有限公司、金華信業進出口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浙江順通物流有限公司、金華鋮榮物資有限公司、金華信業進出口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網絡資金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到被執行人浙江順通物流有限公司、金華鋮榮物資有限公司、金華信業進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對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查明,被執行人浙江順通物流有限公司、金華鋮榮物資有限公司、金華信業進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無銀行存款(網絡資金)和有價證券。登記在被執行人浙江順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機動車,本院已登記查封,但未實際扣押;本院對被執行人金華信業進出口有限公司、金華鋮榮物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產進行了輪候查封;本院凍結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網絡資金),并扣劃了80532.16元??鄢龍绦匈M80532.16元,申請執行人未受償。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浙江順通物流有限公司、金華鋮榮物資有限公司、金華信業進出口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費(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過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703執1362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曹立新
審判員胡茂弟
審判員金建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代書記員李婷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