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平林家琴等與重慶錦川建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08民初3604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與被告重慶錦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川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流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20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家琴、林家譚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河、原告林家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河,被告錦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仲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三原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85020元(2018年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39251元×20年=785020元)、喪葬補助金40884元(社平工資6814元×6個月=40884元)、醫療費971.72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2800元(林家琴與林家譚兩人從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5日)、殯儀費用15600元,共計846275.72元。事實及理由:三原告系劉紹英(已死亡)的法定繼承人。劉紹英為被告聘用的職工,在江北區觀音橋步行街從事清潔工一職。2019年9月6日5時許,劉紹英到觀音橋步行街工具房兼辦公室報道后,因身體不適未外出清掃,在工具房內休息至7時許前往醫院,行至觀音橋步行街未來國際處昏倒,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2019年9月12日,被告向重慶市南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2019年11月5日,重慶市南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南岸人社傷險認字[2019]1618號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認定書載明:劉紹英在2019年9月6日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被告承擔工傷主體責任。2020年1月7日,原告向重慶市南岸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故向本院提起訴訟。
被告錦川公司辯稱:原告請求事項計算標準過高,其中誤工費無證據證明,殯儀費用已包含在喪葬補助金額,被告于2019年9月7日向原告林家譚轉賬4萬元,該費用應當從上述費用中扣除,其它事項請求依法判決。
三原告向本院舉示如下證據:
1、不予受理通知書,擬證明本案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2、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身份信息,擬證明原告三人是劉紹英的女兒,主體適格;
3、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擬證明劉紹英于2019年9月6日受到的傷害經認定為視同工傷;
4、死亡醫學證明書及火化證,擬證明劉紹英已經死亡并火化;
5、江北區社保局養老保險證明,擬證明劉紹英截止2019年9月11日沒有領取過相關社會保險待遇;
6、門診醫藥費收據三張,擬證明搶救劉紹英共花費醫療費為971.72元;
7、雇傭合同一份(復印件),擬證明劉紹英與重慶錦川建設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8、常住人口登記表五份、劉紹英出生登記表一份、劉紹英戶口簡易變動登記表一份、居民身份證編號順序登記表一份、劉興廷死亡注銷戶口證明一份、蹇太玉死亡醫學證明一份、劉興廷退休職工登記表一份、安徽省潁上縣謝橋鎮路莊村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擬證明劉紹英的身份信息及本案三原告是劉紹英的直系親屬繼承人;
9、重慶和財殯儀服務有限公司收據一張,擬證明劉紹英死亡后前期費用共計15600元。
被告錦川公司質證意見如下:對第1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對于第2組、第8組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林家平出生日期為1988年3月20日,林家譚出生日期為1989年4月8日,林家琴出生日期為1989年9月24日,林思曾戶口注銷證明應當由派出所出具,第8組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無法準確證明劉紹英所有繼承人的身份,同時也不能證明三原告系死者劉紹英唯一繼承人,對該兩組證據的內容由法院依法核實;對于第3組至第6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第7組證據不能證明劉紹英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第9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原告未出示相關的發票予以證明。
被告未向本院舉示證據。
根據對上述證據的認定并結合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9年3月19日,劉紹英與被告簽訂雇傭合同一份,約定:合同期限為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劉紹英擔任事清潔工崗位,被告未為劉紹英購買工傷保險。2019年9月6日,劉紹英昏倒后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因搶救支付醫療費971.72元。2019年9月11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觀音橋商業區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證明劉紹英于2019年9月6日猝死。劉紹英于2019年9月25日在重慶市江南殯儀館進行火化。重慶和財殯儀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收據,載明:“劉紹英尸體存放費以前的前期費用共15600元”。被告已于2019年9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4萬元。
2019年11月5日,重慶市南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南岸人社傷險認字[2019]1618號《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認定書載明:錦川公司聘用的清潔工劉紹英,在江北區觀音橋步行街從事環衛工作,于2019年9月6日5時許,劉紹英到觀音橋步行街工具房兼辦公室報道后,因身體不適未外出清掃,在工具房內休息至7時許前往醫院,行至觀音橋步行街未來國際處昏倒,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劉紹英于2019年9月6日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錦川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
2020年1月7日,三原告向重慶市南岸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被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該委當日出具南岸勞人仲不字[2020]第12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故三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2019年9月11日,重慶市江北區社會保險局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劉紹英為江北區參保人員,截至目前未在重慶市江北區社會保險局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分局花園村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記表》證明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系劉紹英的女兒。安徽省潁上縣謝橋鎮路莊村村民委員會于2020年3月21日出具證明一份,證明了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系劉紹英與林思曾的女兒,林家琴實際出生是1987年,在辦理身份證時誤登記為1989年。
另查明,劉紹英的父親劉興廷、母親蹇太玉、丈夫林思曾均先于劉紹英死亡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錦川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支付原告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工傷保險待遇損失786875.72元;
二、駁回原告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慶錦川建設有限公司負擔,本院決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流
法官助理徐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漆雋宏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