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26381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8民初17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判中上訴人承擔利息部分,改判利息以524486.2元為本金,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10月11日為2972.82元);2.本次訴訟的全部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詳見上訴狀)
被上訴人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被上訴人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貨款524486.2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3月2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結果: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人民幣524486.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554.47元由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上述費用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經預交,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應負擔部分逕付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經二審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證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80.64元,由上訴人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何溯
審判員孔衛新
審判員鄧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楠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