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澤芬與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分公司、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瓊民申776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楊澤芬因與被申請人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分公司(以下簡稱海汽保亭分公司)、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汽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海南分公司)、黃開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瓊96民終2172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澤芬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案涉交通事實發生后,黃亞義之子黃子睿與黃開槍分別提起訴訟,主張各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黃開槍酒后駕駛無照明的摩托車載未戴頭盔的黃亞義夜行,其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黃開槍在另案一審庭審中認可自己存在過錯,并愿意與被害人黃亞義共同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按理楊澤芬只應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二審判決卻認定由楊澤芬承擔90%的民事賠償責任、黃開槍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此賠償責任劃分明顯錯誤。此外,二審判決認定黃開槍因案涉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總額為129828.01元,扣除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賠付的18606.74元外,還剩111221.27元。按照70%賠償額度比例計算,楊澤芬承擔的賠償金額應為77854.89元,但二審判決將太平洋保險陵水支公司與楊澤芬承擔的賠償金額分開計算,導致太平洋保險陵水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三者商業險)限額內承擔了64192.59元賠償責任后,楊澤芬仍需賠償32456.26元,兩者合計賠償金額為96648.85元,明顯超出了70%的賠償額比例,損害了楊澤芬的權益。(二)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太平洋保險陵水支公司應在楊澤芬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內承擔三者商業險的賠付責任,二審判決卻在先扣除太平洋保險陵水支公司依法承擔的三者商業險賠付金額后再行分配各方的民事賠償責任,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海汽公司、海汽保亭分公司、太平洋保險海南分公司、黃開槍提交意見稱,楊澤芬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楊澤芬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頤龍
審判員李濤
審判員王彩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曾繁勝
書記員鄒衛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