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水平與徐光山、深圳市林外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4民初13439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訴兩被告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的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10000元,誤工費2000元,車旅費8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徐光山未答辯。
被告深圳市林外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林公司”)答辯稱,未與原告、被告徐光山簽訂過勞務合同,也未與二人形成事實勞務關系,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相關案情
原告稱,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5月間,包括原告在內的幾個人一起在被告徐光山的工程做工,經結算工資總額為38750元(小工250元每天,大工350元每天),徐光山已通過微信向原告支付了28750元,尚欠10000元的工資。關于結算憑證或其他支付依據,原告僅能提供自己手寫的數學公式,兩被告均未簽字或蓋章。
原告稱,涉案工資應由被告徐光山支付,但園林公司承包了徐光山的工程,也應該承擔責任。原告沒有提供兩被告之間關系的證據,園林公司不予認可。
關于誤工費和車旅費的支付依據,原告未提交。
2019年9月12日,深圳市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深福勞人仲不【2019】90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通知原告,其請求兩被告支付工資10000元、誤工費2000元、車旅費800元,不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0元(已由原告預交),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6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涉外、涉港澳臺當事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聶海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藝
書記員賴霖姍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