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紅與深圳市城鐵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城鐵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04民初49014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紅及被告深圳市城鐵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鐵物業服務公司)和深圳市城鐵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城鐵物業服務公司南山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少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相關案情
一、無爭議事項: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入職城鐵物業服務公司,任職項目經理,原告的勞動合同與城鐵物業服務公司簽訂,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原告每月工資為600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資為1500元。雙方對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查明的以上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另,雙方均認可原告從被告處領取了4000元備用金,被告在勞動仲裁裁決后向原告支付了2243.98元。
二、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資:原告提交了《2019年6月排班表》、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日打卡照片及監控截屏,主張其在城鐵物業服務公司南山分公司工作至2019年7月2日,兩被告未足額支付其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資。兩被告對排班表和打卡照片及監控截屏的真實性不認可,稱排班表是照片打印件,只能證明原告的排班情況,并不能證明實際工作時間,打卡照片和監控視頻不能看出原告實際上班情況。兩被告提交了《考勤打卡記錄》、銀行轉賬回單,辯稱原告的最后工作時間為2019年6月18日,原告該月的工資為3350元,扣除社保后為3007元,被告已足額支付并已支付仲裁裁決的工資差額243.98元。原告對兩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認可,表示已收到該月份的工資3007元,因為兩被告刪除了原告的名單,所以原告從2019年6月19日開始不能打卡,其2019年6月19日至7月2日均有上班,工作內容為與新來的項目經理進行工作交接。
經查,《2019年6月排班表》、打卡照片及監控截屏均是圖片打印件,記錄了2019年6月份的工作時間安排和打卡情況;《考勤打卡記錄》顯示了原告最后的打卡時間為2019年6月18日。
本院認為,兩被告已就原告的工作時間提交了證據證明,原告主張其2019年6月19日至7月2日有為被告提供勞動,但其提交的《2019年6月排班表》只作為工作計劃,并不能證明原告的實際出勤情況,打卡照片及監控截屏也未能看出原告的實際考勤情況,原告主張其在該期間的工作內容為與新任項目經理進行工作交接,但原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由于原告未能就其主張的工作時間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故,本院認定原告2019年6月份的工作時間為6月1日至6月18日,根據雙方的工資約定,原告該月份的工資為3600元(6000元÷20天×12天),原告認可其社保個人繳納金額為349.02元。故,被告應支付原告2019年6月1日至6月18日工資差額243.98元(3600元-349.02元-3007元),因被告已支付該差額,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不予以支持。
三、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克扣工資:原告主張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存在每月克扣工資900元的情形。被告答辯稱仲裁支持了原告該項訴請,其已按照仲裁裁決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扣發的工資并提交銀行回單作為證據,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不再予以支持。
四、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原告主張其調崗前其所在項目朗橋峰居是大項目,調崗后的項目鴻運閣是小項目,調崗后原告還要負責維修工、文員的工作,因為只有原告一個人做維修工,所以平時下班后和周末也要值班,其調崗前是項目經理,到新崗位后為項目副經理,認為該調動有懲罰性和侮辱性,故拒絕前往,2019年6月22日前雙方有進行溝通,但一直沒有協商成功。原告于2019年7月2日收到被告郵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原告并不存曠工情形。被告提交了《限期返崗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函》、《關于解除與戴紅勞動合同的答復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稱被告對原告進行調崗,原告不同意,也未到新崗位工作,被告郵寄返崗通知后,原告仍不到新崗位報道,被告在征得工會同意后于2019年6月28日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被告的調崗和解除勞動關系均符合法律規定,故無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經查,《限期返崗通知書》是城鐵物業服務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開具,內容中載明“因你于2019年6月19日未到新崗位報道,現連續三天擅自離崗,已經構成曠工。請你在2019年6月25日前返回工作崗位,并且說明曠工原因,接受公司處理。若在該期限內未返崗,將構成自動離職,公司將依據規章制度,與你即時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函》、《關于解除與戴紅勞動合同的答復函》是城鐵物業服務公司已向原告發出《限期返崗通知書》后,原告拒不返崗,也未履行請假手續,構成曠工,城鐵物業服務公司根據《員工手冊》決定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故向工會請示及工會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載明“因你于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8日,未來上班,也未請假,已經構成曠工。您已違反《員工手冊》入職指引第五條離職中的‘自動離職’規定。我司于2019年6月28日解除與您的勞動關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戴紅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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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單琪
人民陪審員何小娟
人民陪審員梁美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曾麗梨(代)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