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昌動力技術有限公司與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309民初3766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怡昌動力技術有限公司訴被告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分公司(以下簡稱“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廖凱,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真揚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貨款628755.23元;2、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40萬元,兩被告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責任;3、判決被告支付全部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事實與理由:項目建設方是中國聯通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揭陽市分公司,承包方是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分公司,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分公司是非法人單位,是被告揭西建筑公司的分支機構。2013年3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中國聯通廣東揭陽通信機房樓工程發電機組采購安裝分包合同》,約定被告將柴油機采購安裝分包給原告實施,預算價為2073534元。合同詳細約定了貨物的規格及付款條件,即簽訂合同后35天內,按合同預算價支付20%的訂貨款,柴油機到貨后35天內,支付至預算價的70%,設備安裝完成初驗后,35天內按結算審計金額支付至97%,剩余的3%作為質保金,在保修期滿30日內付清。后因項目進度延誤,2014年12月22日,雙方又與項目建設方聯通公司揭陽分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各方確認被告已支付貨款408011.77元,到貨進度款為1043462.03元,原告收到款后開始調試;機組安裝完成通過初驗后,被告向建設方申請工程款,在收到款后24小時支付至原合同預算價的97%,即559854.18元,余3%作為工程質保金,保修期滿支付62206.02元。各方約定了違約責任,被告承諾在收到貨后及時向建設方申請工程款,在收到進度款后24小時內按比例支付給原告;被告保證后續初驗款、質保金均按合同規定或補充協議的期限和方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原告,不得無故拖延付款,也不得以機組問題為由拒付貨款或其他任何理由拒付貨款。若被告拖欠原告到貨款、初驗款、質保金等任何一階段貨款或未按時付款,即構成違約,除全額支付原有貨款外,應按照貨款總金額的1.3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5年2月2日送貨,并在之后完成安裝和調試工作。2015年12月6日,原告開具了全額發票給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分公司,交付了指定的各種單據材料。2016年5月6日,發電機組初驗合格。2017年1月4日,發電機組終驗合格。被告支付貨款的情況如下:2013年5月支付貨款408011.77元,2015年2月支付貨款1036767元,不足預算價的70%,依照合同及補充協議,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外,設備已通過驗收,保修期已屆滿,剩余的貨款被告仍沒有支付,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不予回應。合同是在雙方平等的基礎上簽訂,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不按約支付貨款違背了誠信原則,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營,應當賠償損失。此外,在提起本案訴訟后,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與被告調解時得知,聯通公司已將所有款項撥付給被告,被告付款的條件已經成就。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如所請。
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分公司共同答辯稱:一、原告要求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支付貨款628755.23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一,原告與被告之間并非買賣合同關系,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雙方之間的工程款需按實結算后,方可支付。根據原告與被告揭西建筑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簽訂的《中國聯通廣東揭陽通信機房樓工程發電機組采購安裝分包合同》約定,合同油機采購及安裝預算價為2073534元,最終結算款在本項目實施完工后,原告需提交本項目結算書,并經被告揭西建筑公司審核,以被告揭西建筑公司的批復金額為準。而事實上,被告揭西建筑公司多次催促原告提交結算書以方便審核,但原告一直未提交結算書,拖延至今,導致被告揭西建筑公司無法進行審核、結算。其二,根據涉案合同第二條第3款的約定,設備在安裝完成通過初驗后,仍需在初驗合格證書簽署且工程結算通過聯通外審單位審核、聯通省公司審計部批復后,35天內按結算批復金額支付至97%。即使《中國聯通廣東揭陽通信機房樓工程發電機組采購安裝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承諾收貨后應及時向丙方申請工程款、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應在收款后24小時內立即支付給原告,但該款仍需按照涉案合同約定,由原告提交結算書,被告揭西建筑公司向中國聯通揭陽分公司申請并經審核、批復后,按結算批復金額支付工程款。被告揭西建筑公司在收到工程款才支付給原告。被告揭西建筑公司至今沒有收到原告的結算書,也沒有收到中國聯通揭陽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無法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其三,關于剩余3%的工程質量保修金,需待保修期滿后30天內付清,但原告沒有提供證明保修期已滿的相應證據。且按照涉案合同第三條第3款約定,原告應與中國聯通揭陽分公司簽署售后服務協議,原告亦未提供相應證據。原告請求支付剩余3%工程質量保修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二被告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首先,如上所述,二被告并無收到原告提交結算書,違約責任不在被告。其次,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分公司在2015年2月28日支付給原告第二筆工程款系扣除相關稅費后的金額,這個符合雙方的口頭約定和交易習慣,且原告當時也沒有異議。本案并非單純的買賣合同關系,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發包人中國聯通揭陽分公司并不需要原告開具的發票,所有建設相關稅費由被告承擔,因此雙方口頭約定相關稅費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原告稱其于2015年12月6日開具發票給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分公司,但被告無需該發票,也從沒有收到該發票。再者,即使原告認為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分公司在2015年2月28日支付該款不足預算價的70%,但原告卻未在訴訟時效內提起民事訴訟,向兩被告主張權利,追究違約責任。現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兩被告無需再承擔該違約責任。因此,原告主張兩被告支付違約金4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原告申請查封兩被告名下財產依法無據,應承擔對兩被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兩被告并沒有結欠原告訴請數額的工程款,原告申請查封兩被告名下價值100萬元的財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造成兩被告的經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2013年3月28日,原告(乙方)與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分公司(甲方)簽訂《中國聯通廣東揭陽通信機房樓工程發電機組采購安裝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分包合同》)約定:甲方根據與中國聯通揭陽分公司約定,將機房樓的油機采購安裝分包給乙方實施,油機采購及安裝預算價為2073534元,油機的最終結算價款在本項目施工完成后,乙方提交本項目結算書,經甲方審核后,以甲方批復的金額為準;雙方約定,1.簽訂油機采購合同后,35天內按本合同預算價支付20%的訂貨款;2.油機設備到貨后,35天內支付至預算價的70%;3.設備安裝完成通過初驗后,在初驗合格證書簽署且工程結算通過聯通外審單位審核,聯通省公司審計部批復后,35天內按結算批復金額支付至97%;4.剩余3%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工程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后30天內付清,不計利息。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2014年12月22日,原告(乙方)、被告揭西建筑公司(甲方)及案外人中國聯通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揭陽市分公司(丙方)簽訂《中國聯通廣東揭陽分公司通信機房樓工程發電機組采購安裝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丙方同意甲方將其綜合樓的油機采購安裝分包給乙方實施,因該項目內部原因變更項目負責人,導致項目的進度延誤至今,現經三方共同友好協商,1.甲方已支付乙方原合同價款408011.77元,乙方同意將力獅J系列(濟柴)柴油發電機組運輸至丙方綜合樓工程現場,由甲方簽收,甲方收貨后隨即向丙方申請工程進度款;甲方收到丙方支付的工程款后24小時內支付至原合同預算價的70%,即甲方實際應付乙方到貨款1043462.03元;2.機組安裝完成通過初驗后,甲方即向丙方申請工程款,在甲方收款后24小時內立即支付至原合同預算價97%,即甲方實際應支付乙方初驗款559854.18元;3.剩余3%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后,甲方立即向丙方申請工程款,甲方收款后24小時內即付清乙方合同預算價3%質保金,即62206.02元;甲方承諾收貨后應及時向丙方申請工程款,甲方應在收款后24小時內立即按合同比例全額支付乙方到貨款,同時,甲方保證后續初驗款、質保金均按照合同規定或補充協議的期限和方式及時足額支付給乙方;如甲方拖欠乙方到貨款、初驗款、質保金等任何一階段貨款或未按時付款,即構成違約,除全額支付原有貨款外,甲方應按照應付貨款總金額1.3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還對三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2013年5月,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貨款408011.77元。2015年3月,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貨款1036767元。對于剩余貨款及質保金,二被告至今未支付予原告。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完成了涉案油機的采購及組裝,并于2016年5月6日完成初驗、于2017年1月4日最終驗收。對此,被告在庭審中予以認可。
另查,被告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分公司系被告揭西建筑公司的分支機構
判決結果
一、被告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怡昌動力技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628755.23元。
二、被告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怡昌動力技術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50901.25元。
三、駁回原告深圳市怡昌動力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29元,由原告負擔人民幣2029元,二被告共同負擔人民幣5000元。保全費人民5000元,由原告負擔人民幣1500元,二被告共同負擔人民幣3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知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舒齡
書記員丁云華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