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381民初4159號
判決日期:2021-01-01
法院:閬中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樂山三好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好農業)訴被告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構樹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經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三好農業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小波,被告構樹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濤、趙元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三好農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生根苗貨款77萬元和回購原告成品苗75萬株并支付回購款112.5萬元,并支付違約金56.85萬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從2019年9月10日起至回購之日止煉苗額外的經濟損失,現暫計357078.72元(其中租金暫計至2020年1月10日166667元、工資暫計至2020年1月10日74047.6元、電費及電網維護費暫計至2020年2月24日11764.12元、夠買培育材料成本104600元)。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生根苗貨款77萬元和回購原告成品苗847231株并支付回購款1270846.5元,并支付逾期回購、退款資金損失(資金損失以2040846.5元為基數,從2019年9月1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從2019年9月10日起至回購之日止煉苗額外的經濟損失,現暫計908064.87元(其中租金暫計至2020年12月10日625000元、工資暫計至2020年10月156510元、電費及電網維護費暫計至2020年10月19354.87元、夠買培育材料成本104600元,其他損失26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證費用12300元(其中公證費11000元、攝影師費用1300元)、財產保全保險費6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初,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稔公司)與被告就“中科101”組培苗進行磋商并就煉苗合同條款基本達成一致。2019年3月28日昌稔公司以50萬元/年的租金承租了樂山綠寶利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樂山市市中區××鎮××村部分流轉土地,擬用于與被告合作煉苗的基地。2019年4月15日,昌稔公司(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中科101”組培苗的《生產合作協議》第三條:甲方供給乙方的“中科101”組培苗必須是100%的生根苗,協議第四條:乙方所煉成品苗,甲方必須全部回購,回購價1.5元/株,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回購煉苗,甲方賠付人民幣200萬整,作為補償乙方煉苗的損失。協議第八條約定生根苗單價0.7元/株,協議約定樂山汽車站為合同履行地即苗木移交地點。2019年4月22日,昌稔公司向被告預付了140萬元生根苗款,2019年4月23日,昌稔公司向被告預付了7萬元生根苗款。被告僅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100萬株價值70萬元的生根苗,尚有77萬元的生根苗未發貨。2019年5月27日,原告、被告、昌稔公司簽訂《合同變更承諾及補充協議書》,將關于“中科101”組培苗的生產合作協議的主體變更為原告,由原告承擔和享有在《生產合作協議》中昌稔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原告截止目前,成功培育847231株。2019年8月左右,原告方曾多次電話聯系被告回購成品苗,被告不理睬。被告延遲回購成品苗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給原告造成了額外的育苗經濟損失。
被告構樹公司辯稱,1、雙方建立種植回收合同關系屬實,原告向被告支付采購價款后,被告實際向原告提供了152萬株,其余部分是由于原告拒接接受導致被告未能供貨,并造成損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貨款77萬的請求不應支持。2、對于原告主張的成品苗84余萬株,因明年4月是回購的季節,同意在明年進行回購。3、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以及為了訴訟活動所開支的費用應當由原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5日,被告構樹公司作為甲方與昌稔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生產合作協議》,約定:1、甲方供給乙方的“中科101”組培苗必須是100%的生根苗;2、乙方所煉的成品苗,甲方必須全部回購,回購定價為1.5元/株,如果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量、按價回購乙方所煉成品苗,甲方將賠付人民幣200萬元整,作為補償乙方煉苗的損失;3、乙方必須具備夏天(6、7、8月份)及冬天(12、1、2月份)的煉苗條件;4、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再單獨煉苗,為保障甲方有序生產,且產出的生根苗有一個成活環境,乙方必須一次性按0.7元/株付清三個月所需生根苗苗款作保證金,此保證金可抵扣苗款(保證金金額為:70萬株/每月×3個月×0.7元/株=147萬元),若乙方不能按時完成此三個月的生根苗采購訂單(正常損耗除外),影響甲方回購,乙方將賠付人民幣200萬元整,作為補償甲方的損失;5、甲方負責人將約定苗木使用汽車托運至樂山(汽車)站其中費用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派人到樂山(汽車)站提取苗木運至培育基地其中費用由乙方承擔。2019年4月22日,昌稔公司向被告轉賬140萬元,2019年4月23日,昌稔公司向被告轉賬7萬元。2019年5月27日,昌稔公司向被告書立了一份《合同變更承諾及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為:1、三好農業作為《生產合作協議》的育苗工作責任主體;2、生根苗購苗款項全部作為三好農業的購苗款項,以后由三好農業負責對成品苗回款的收支。該承諾與補充協議中,三好農業蓋章,被告構樹公司備注“同意合同變更”并加蓋了其公司印章。
2019年3月28日,昌稔公司作為承租方在《拍賣成交確認書》中簽字,通過拍賣的方式取得由樂山綠寶利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寶公司)出租的“樂山市市中區××鎮××村部分流轉土地”。2019年4月24日,昌稔公司與綠寶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1、標的為位于樂山市市中區××鎮××村部分流轉土地,位于綠寶利康博覽園A區,面積合計約156.7畝;2、標的租期,自2019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止;3、租金標準為50萬元/年。2019年4月2日,樂山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收據載明已收到昌稔公司支付的租金50萬元。2019年6月12日,昌稔公司向綠寶公司出具《合同變更承諾及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為:1、提請更改三好農業作為《位于樂山市市中區××鎮××村6、8組綠寶利康博覽園A區、面積合計約156.7畝即地面設施2019年租約》的租賃責任主體;2、三好農業將承擔作為《位于樂山市市中區××鎮××村6、8組綠寶利康博覽園A區、面積合計約156.7畝即地面設施2019年租約》的乙方,并履行合約范圍內的一切約定及責任;3、之前租賃款項,全部作為三好農業租賃款項,以后由三好農業負責對該場地按時支付租賃費用。該承諾與補充協議中,昌稔公司、三好農業蓋章。同日,昌稔公司、三好農業共同向綠寶公司書立“轉租申請書”,主要內容為“申請把《位于樂山市市中區××鎮××村6、8組綠寶利康博覽園A區、面積合計約156.7畝即地面設施租約》租賃責任主體變更為三好農業”。2020年9月1日,綠寶公司向陳科宇發送一份委托付款函,陳科宇依照該委托付款函支付了83333元,在陳科宇的轉賬記錄中備注為“代償昌稔公司繳納2月租金”。
2019年9月2日,原告與安慶市億科育苗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在該公司購買塑料托盤5000個,貨款共計13000元,該公司已向原告開具了發票。2019年7月22日,原告同遼寧東亞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草炭土采購合同》,約定由原告在該公司處購買進口土,共計91600元,該公司已向原告開具了發票。原告提供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間工資發放表以及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原告主張被告逾期回購成品苗,給原告造成額外人工損失156510元。原告提供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間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樂山供電公司向昌稔公司出具的《四川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共計14張,金額19354.87元。原告還主張因繼續培育,由零星開支共計2600元,并提供了收據。2020年11月16日,原告向樂山市嘉州公證處申請就“位于樂山市市中區××鎮××村××組的四個煉苗大棚內的雜交構樹中科101煉苗盆樹進行清點,確定具體數量后,從中隨機抽取煉苗盆,再清點取樣盆內幼苗樹的過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2020年11月25日,該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公證書附有1號、2號、3號、4號煉苗大棚統計表。根據該統計表顯示4個大棚分別有6797、5103、1561、5467盆煉苗。原告主張因為苗株數量過多,按株統計耗費時間以及金錢,公證處采用抽樣統計后,原告主張每個大棚按照抽樣株數除以抽樣樣本,乘以大棚中的盆數進行計算,采用此種方法統計計算共有構樹苗株847231株。原告為此次公證花費公證費11000元和攝影師費用1300元。
原告提供的短信記錄顯示:1、在2019年9月10日原告方要求被告要有出苗方案,不然原告不敢繼續育苗;2、原告告訴被告要有準確的出苗時間和具體數量;3、2019年11月13日,原告告知被告綿陽買家動作慢,一拖再拖,要求被告更換買家;4、2019年11月28日,原告詢問被告收苗事宜,稱“11月底收苗,怎么現在還沒有動靜,趙總你這邊一次又一次的后推時間,真的讓我們非常你是否有誠意真心合作……請你近兩天一定給一個準信,或者你抽空來我們重新探討一個模式”。
被告提供了一份《2019年生根苗發樂山明細》,該表時間為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9月10日,數量共計1529750苗,該表沒有原告簽字或蓋章。被告提供了被告工作人員彭麗瓊與原告工作人員陳科宇微信聊天記錄,根據該聊天記錄顯示:被告向陳科宇發送了《2019年生根苗發樂山明細》,陳科宇回復為“收發苗量,有一點不對的是,我們之前雙方商定后確認的每次發苗路上的損耗,你們沒有扣除,這個邢老師當時也是同你溝通過的,而且這個損耗量非常大,你們也是知道的”,被告工作人員表示“耗損你報給我的有做統計,你再確認下,你的實收數量,我們做個核對,因為這是我一直在和你銜接。”被告還提供了其工作人員與羅瑤(被告主張羅瑤是原告實際負責人)微信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1、微信聊天中雙方對簽訂合同進行了協商;2、羅瑤在2019年稱可以發苗1-2萬,被告稱指派人對接;3、2019年8月,羅瑤稱苗出現嚴重爛苗、苗子較小、無根苗、獨苗的情況,被告稱無根苗是極少數情況,但在生產中不可避免;4、2019年9月18日,雙方發生爭議,羅瑤稱“合同約定的很清楚,我付你訂苗全款,你買苗付我全款,我們一直墊支育苗,不付款不拿苗走,同時也請不要發苗過來,付款把練好的苗買走了再說……你們派個人我們也派個人,一起選苗,能出的全部出了,你再發苗過來,我不單獨賣苗”,被告稱“幼苗在實驗室是有生命期限的,到期不出就會因缺營養而死亡……我承諾出苗肯定是沒有問題的,但農業是受天氣時令土地準備等制約的……現在由于你們突然停止收貨,今天車間給我電話已經有二十萬株苗子報廢,現在還以每天二萬五千苗的速度報廢,我希望你們能盡快恢復生產,至少你們要把合同數量完成,因為我們達成協議后公司就沒有準備材料,設備大棚等也沒有維修,現場管理人員已辭退,故現在我公司無法正常煉苗”,羅瑤稱“合同約定到符合出苗標準,你全款購苗,符合標準的苗在我這里放了一兩個月了……,我們的損失誰負責,你把符合標準的苗現款買走后再發苗過來”。
訴訟中,經本院釋明,被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明確是否需要到原告育苗現場清點苗數,原、被告也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提供證據。庭審中,經被告自認,案涉構樹苗生長周期為6個月時間。
原告在向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起訴后,向該院申請了財產保全,原告以在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為此次保全提供了擔保,原告為此支付了保全費5000元,保險費6000元。
認定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身份信息、生產合作協議、合同變更承諾及補充協議書、被告供貨數量統計表、與陳科宇的微信記錄、與羅瑤的微信記錄、轉賬依據(147萬元)、承諾書(昌稔公司向綠寶公司出具)、轉租申請書、合同變更及補充協議書(樂山市市中區××鎮××村部分流轉土地)、國有資產交易憑證、拍賣成交確認書、成交價款及傭金支付通知書、租賃合同、租金支付依據、收據(租金)、委托付款書、購銷合同(泥土、托盤)、增值稅發票(托盤、泥土)、工資發放表(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增值稅發票(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電費)、公證書、發票(公證費、攝影費)、收據(原告主張的零星損失)、短信聊天記錄以及當事人陳述為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回購款1270846.5元,并從2020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返還生根苗貨款770000元,并從2020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損失280000元;
四、被告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公證費12300元;
五、被告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保全費5000元;
六、駁回原告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29365元,由被告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27365元,由原告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伏瑚
人民陪審員李晉
人民陪審員高小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任金澐
判決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