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潤安景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3民終4466號
判決日期:2021-01-01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權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安徽潤安景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安公司)、原審被告蚌埠桂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柳公司)、江鈴汽車集團江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鈴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2020)皖0323民初27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權宇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權宇公司對潤安公司支付2萬元,認定案涉工程已經過初步驗收明顯錯誤。庭審中潤安公司明確說明是材料款,并不是預付款,并且桂柳公司也明確表明案涉工程一直不具備驗收條件。2.權宇公司與潤安公司之前簽訂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已經明確約定案涉工程款經驗收合格后方才支付工程款,所約定的驗收是指具有驗收報告而不是一種推理。3.一審法院認定權宇公司與潤安公司之間簽訂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無效不當,若合同無效,雙方沒有驗收合格證便不該支付工程款。4.施工期間桂柳公司曾向潤安公司轉賬5萬元,這5萬元系權宇公司庭后進行對賬發現,應從權宇公司應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潤安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權宇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桂柳公司答辯稱,同一審時答辯意見。
江鈴公司答辯稱,江鈴公司與權宇公司沒有建立合同關系,江鈴公司不應成為本案被訴主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償,適用法律正確,權宇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上訴。
潤安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權宇公司支付潤安公司工程款7萬元,并按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PLR)的四倍支付潤安公司利息(利息計算:自案涉工程交付之日起至上述欠款履行完畢之日止);2.判令江鈴公司、桂柳公司共同對下欠潤安公司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權宇公司、江鈴公司及桂柳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桂柳公司與權宇公司于2018年9月9日簽訂了《蚌埠桂柳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加工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2018年9月10日開工,2018年12月10日竣工,工期90天,合同約定總價款760萬元,其中合同第11條第31項約定,承包人不得擅自分包。2019年6月18日,權宇公司與潤安公司經協商,權宇將其從桂柳公司承包的上述工程中的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工程分包給潤安公司施工,雙方簽訂了《防火涂料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承包綜合單價(含9%增值稅專票)20元/㎡,數量4500㎡,總價9萬元;開工日期為2019年6月18日,竣工日期為2019年6月28日;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權宇公司支付2萬元作為預付款,潤安公司施工完畢經權宇公司驗收合格后付至該車間權宇公司審核金額的80%,確保防火涂料消防驗收通過后付至結算金額的97%,余下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一年;工程完工后由潤安公司負責防火涂料的驗收事宜并確保驗收合格,如變更以合同價結算。潤安公司與權宇公司還在雙方的合同中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潤安公司按與權宇公司的合同約定進行了施工,并施工完畢,權宇公司僅于2019年6月27日,權宇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潤安公司支付2萬元,案涉工程已經過初步驗收,尚未取得正式驗收報告。2020年1月初,桂柳公司已進行試生產。另查,桂柳公司稱已付權宇公司7912760元,并提供的相關支付憑證及委托支付憑證,權宇公司只認可直接支付給權宇公司的488萬元,對桂柳公司所稱權宇公司委托支付款項3112760元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權宇公司與桂柳公司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權宇公司不得擅自分包其從桂柳公司處承包的工程,權宇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將案涉工程分包給潤安公司時得到桂柳公司的同意,因此該分包行為屬于違法分包,權宇公司與潤安公司之間簽訂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由于潤安公司已將案涉工程施工完畢,且桂柳公司已于2020年1月進行試生產,說明桂柳公司已將含案涉工程的相關工程投入使用,現案涉工程雖未正式驗收合格,可視為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因從2020年1月起至今,質保期尚未屆滿,參照雙方約定工程款結算方式,應扣除工程款總額的3%作為質保金,其余下欠的工程款67300元(90000元-質保金90000元×3%-已付20000元),權宇公司應向潤安公司支付,潤安公司可在質保期屆滿后另行主張。關于利息,由于現有證據無法查清桂柳公司具體試生產時間,故潤安公司主張利息的起算時間應從2020年2月1日起計算為宜,潤安公司主張利率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沒有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利率可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江鈴公司就案涉工程與潤安公司無合同關系,潤安公司要求江鈴公司連帶責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桂柳公司與權宇公司就雙方之間的工程款是否付清存在爭議,潤安公司就桂柳公司欠付工程款及數額問題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本案證據現無法查清關于桂柳公司主張的委托付款是否成立,桂柳公司是否欠付權宇公司的工程款無法查清,故潤安公司主張桂柳公司承擔給付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一、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安徽潤安景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3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20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安徽潤安景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75元,由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和答辯意見提交了新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證據交換并進行質證。
潤安公司提交的證據如下:證據1,1份通話錄音文字版;證據2,1張短信截圖復印件;證據3,1張銀行轉賬回單復印件。證明目的:桂柳公司轉賬給潤安公司的5萬元系鋼結構加固款,與案涉防火涂料工程無關。
權宇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1、證據2的三性均有異議,達不到證明目的,通話錄音無原始載體,即使有原始載體也無法說明是萬學洋、魯賢華所述,短信截圖不能體現是誰與誰的對話。對證據3的三性有異議。
桂柳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
江鈴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
本院認證意見,潤安公司提交的證據1未提供錄音文件原始載體,證據2、3未提供原件無法核實證據的真實性,本院對該組證據均不予認定。
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83元,由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顧詠君
審判員石克鏈
審判員胡玉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馬兆云
書記員楊璐
判決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