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魔畫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天影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3民初4981號
判決日期:2021-01-01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深圳市魔畫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天影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軍偉,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耀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魔畫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授權使用原告擁有所有權的“魔畫師動畫創作平臺和視頻教學資料”進行授課工作,賠償原告金額330000元加上原告7次調查取證費7000元;共計337000元。判決生效當天一次性付清。逾期每天按總費用的5%加付給原告;2,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1個月內分別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深圳晚報》、《晶報》、《南方都市報》不低于1/8版面刊登經原告簽字蓋章確認的《侵權道歉書》2次;3,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計算依據:1、平臺及視頻教學片安裝使用維護版權費18000/年(見原告2019年8月24日《邀請函》)x侵權賠償按許可授權正常費的10倍計=180000元;2、2019年秋季本學期共計15次課30課時(40分鐘每課時)x授課費500元/課時(見原告2019年8月24日《邀請函》)=15000元x侵權賠償按許可授權正常費的10倍計=150000元;3、調查取證費1000元/次x7次=7000元。金額:337000.00元。
本案相關情況
一、原告提交的證據及相關主張。
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打印件顯示,登記號為粵作登字-2012-I-00000028名稱為“少兒原創動漫創作平臺”教學視頻片的作者為原告,首次出版日期為2011年12月20日,登記日期為2012年4月13日,登記機構為廣東省版權局。
原告明確其請求保護的客體為動畫創作平臺安裝包及動畫創作平臺視頻教學片。原告庭前并未向法院提交上述客體的載體,但當庭通過法院電腦對視頻教學片進行了演示。經法院釋明后,原告庭后向本院提交復制上述安裝包及視頻教學片的光盤。原告當庭明確其請求保護的客體包括兩類,一類是請求對動畫創作平臺安裝包予以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另一類是請求對視頻教學片予以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保護。
原告提交在深圳市水庫小學拍攝的照片。原告主張被告未經許可,在2019年9月23日至10月28日期間在深圳市水庫小學使用原告請求保護的作品,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計算機軟件及視頻教學片的著作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其他相關事實。
深圳市水庫小學(甲方)與深圳市吉祥好日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乙方,該司法定代表人與原告法定代表人相同,均為李軍偉)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甲方負責提供電腦室,供乙方安裝、使用、維護“魔畫師動畫創作平臺及其視頻教學片”,乙方負責在深圳市××小學電腦室電腦的“動畫創作平臺及其視頻教學片”的安裝、測試、調試、維護工作。乙方有權終止協議并追究甲方違約責任的情形包括魔畫師動畫創作平臺及其視頻教學片等所有資料所有權屬于乙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使用,使用服務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使用服務費用總計為人民幣12100元,甲方須在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給乙方。
2019年2月25日,深圳市吉祥好日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驕子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四點半”社團授課協議》,約定合作期限為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6月30日。
2019年9月1日,深圳市水庫小學(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深圳市水庫小學“四點半學校”課程服務項目合同》,約定采購內容為乙方負責水庫小學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四點半活動”教學勞務。合作期限從簽訂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19年11月6日,被告(甲方)與深圳市驕子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四點半活動”課程合同》,約定實施地點為深圳市水庫小學,服務時間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甲方提供場地給乙方進行社團課程培訓、確定課程的上課時間及教學地點,乙方負責安排教師,負責提供教材等。
被告辯解深圳市吉祥好日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系原告關聯公司,深圳市水庫小學已經向深圳市吉祥好日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的使用費,被告委托深圳市驕子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派遣的授課人員按照深圳市水庫小學的要求在2019年9月至10月間使用涉案視頻教學片屬于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權行為。被告多次要求吉祥公司卸載涉案軟件,但吉祥公司要求支付高額勞務報酬,被告不存在侵權的故意或過失。
判決結果
首先,就原告關于對動畫創作平臺安裝包予以計算機軟件保護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十四條規定,2019年1月1日后經批準受理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計算機軟件糾紛的案件。計算機軟件糾紛案件應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原告的該項請求不屬于本院的受案范圍,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其次,就原告關于視頻教學片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的訴訟請求,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應當予以駁回,理由如下:第一,原告請求保護的視頻教學片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獨創性要求較高,一般具有制片人與導演的個性化創作特征,在攝制技術上以分鏡頭劇本為藍本,采用蒙太奇等剪輯手法,由演員、劇本、攝影、剪輯、服裝設計、配樂、插曲、燈光、化妝、美工等多部門合作,投資額較大。本案中,原告請求保護的視頻教學片僅是教學者對繪圖者如何使用繪圖工具的簡單示范,并不符合上述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獨創性高度的要求。雖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但該證書系打印件,且著作權登記證書并不是認定某項客體具有獨創性并獲得保護的決定性依據。在個案中對某項客體是否具有獨創性作出審查判斷是法院的職權,即使著作權登記能夠成為某項客體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初步證據,在當事人于個案中對此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仍然有權對獨創性問題重新作出審查判斷。綜上,原告請求保護的客體因不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獨創性的要求而不能被認定為是作品。第二,即使原告請求保護的視頻教學片能夠被認定為錄音錄像制品,原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是鄰接權人。雖然原告請求保護的視頻教學片不具備作品獨創性的高度,但體現了錄制者一定獨創性的錄音錄像仍然可以獲得鄰接權的保護。本案中,原告并未就視頻教學片在錄制過程中對錄制對象、時機和角度的選擇中體現的個性化即獨創性作出必要的說明,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系視頻教學片的錄制者,因此,在現有證據的情形下,原告也不能因視頻教學片可能成為錄音錄像制品被保護而被認定為視頻教學片的鄰接權人。第三、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使用涉案視頻教學片的行為系侵權行為。被告提交的證據證明,被告系因與深圳市水庫小學存在合作關系而于2019年9月至10月間使用深圳市吉祥好日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水庫小學安裝的動畫創作平臺及視頻教學片,而深圳市水庫小學與深圳市吉祥好日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存在許可使用動畫創作平臺及視頻教學片的合作協議,使用的期限包括2019年9月至10月間,同時,深圳市吉祥好日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李軍偉,兩者系關聯公司,在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深圳市吉祥好日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系未經其許可與深圳市水庫小學簽訂合作協議的情形下,不能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深圳市魔畫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6355元,由原告深圳市魔畫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潘燕清
審判員王鷗
審判員楊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曉杰
判決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