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建筑科研設計院有限公司與貴州方鴻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方鴻包裝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102民初718號
判決日期:2021-01-03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州省建筑科研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設計院)與被告貴州方鴻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方鴻實業公司)、貴州方鴻包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方鴻包裝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筑設計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人元、張央、被告方鴻實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勇、姚釔言、鴻包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芳、李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建筑設計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方鴻實業公司、方鴻包裝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設計費108.99萬元;2、判決方鴻實業公司、方鴻包裝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61576元(按照108.99萬元的24%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12月31日,被告方鴻包裝公司為龍洞堡食品輕工業園區A-16廠區建設工程設計需要,與原告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第二條約定原告為方鴻包裝公司設計辦公用房、倉庫、廠房、宿舍等約80408平方米,設計費分別為22元/平方米、13元/平方米,設計費按施工圖面積決算等內容;合同第四條約定原告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為項目裝修材料及設備選型參考意見、規劃方案及單體方案、基礎開挖、全套施工圖、設計變更等內容;第五條約定設計費估算為1197176元,方鴻包裝公司于設計合同簽訂后3日內支付定金10%即10萬元,交付方案圖后支付25%即25萬元,施工圖審查通過后3日內支付35%即40萬元,基礎完工后3日內支付20%即20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后3日內支付10%即169176元等內容;第7.1條約定在合同期內,方鴻包裝公司要求終止或者解除合同,原告未開始設計的,不退還已付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方鴻包裝公司應根據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第7.2條約定包裝公司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時間支付設計費,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的2‰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原告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方鴻包裝公司上級或者設計審批部門不審批、或者建設項目停、緩建的,方鴻包裝公司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等。2014年,方鴻包裝公司致函原告稱,方鴻包裝公司名稱變更為方鴻實業公司,兩公司均為同一法人,希望原告出具設計圖時,以方鴻實業公司名稱辦理。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20日,方鴻實業公司分別致函原告,要求在原合同設計方案外,增加中水回用及污水處理設施的方案設計,對3#、4#樓增加一屋設計等。對方鴻實業公司函告內容,原告均響應并提交了工作成果。設計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完成了價值133.79萬元的設計資料及文件,并按二要求予以提交。但二被告未按照約定支付設計費,截止2017年1月19日,總計才支付原告定金10萬元、設計費24.8萬元,至今尚欠原告設計費108.99萬元。
被告方鴻實業公司辯稱,1、兩被告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方鴻實業公司并不是涉案合同的簽訂方,原告向方鴻實業公司主張權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根據建設工程的相關規定,從事建設工程應當堅持先勘查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本案中,沒有相應的勘查報告,原告設計的圖紙違反相關規定,其交付的圖紙屬于重大瑕疵產物;3、根據原告與方鴻包裝公司簽訂的合同規定,施工圖通過后才進行第三階段的付費,在沒有勘查報告的情況下,原告設計的圖紙不能可通過審查,所以也不需要向原告支付任何設計費用。綜上所述,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被告方鴻包裝公司辯稱,1、方鴻包裝公司在與原告簽訂合同后,就向原告出具情況說明,以方鴻實業公司的名義辦理涉案工程,之后也是由方鴻實業公司與原告對接協商,各自履行權利義務,故本案實際上是由方鴻實業公司委托原告進行涉案工程的設計工作,工程最終也是由方鴻實業公司使用,故方鴻包裝公司與原告之間的工程設計合同實際已經終止;2、原告與方鴻實業公司雙方所建立的新的設計合同關系,與方鴻包裝公司無關;3、方鴻包裝公司在與原告的合同關系終止前,已按照合同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綜上所述,原告要求方鴻包裝公司承擔責任無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對方鴻包裝公司的全部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2月31日,原告建筑設計院(設計人)與被告方鴻包裝公司(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龍洞堡食品輕工業園區A-16廠區建設工程設計,工程估算設計費按施工圖建筑面積核定,實際設計費按施工圖設計建筑面積核定;辦公樓8層,建筑面積8208㎡,費率22元/㎡,估算設計費180576元,倉庫4層,建筑面積53856㎡,費率13元/㎡,估算設計費700128元,廠房1層,建筑面積12960㎡,費率13元/㎡,估算設計費168480元,宿舍6層,建筑面積5184㎡,費率13元/㎡,估算設計費67392元,門衛、廁所、鍋爐房1層,建筑面積200㎡,費率13元/㎡,估算設計費2600元;經雙方協定,設計費用以施工圖面積決算(不含人防設計、景觀設計費);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包括用地范圍坐標圖(紅線圖)、用地范圍內地質勘察報告等;本合同設計費估算為1119176元,設計費支付進度為:第一次付費,總設計費的10%定金即10萬元,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支付,第二次付費,總設計費的25%即25萬元,交付方案圖后三日內支付,第三次付費,總設計費的35%即40萬元,交付施工圖審查通過后三日內支付,第四次付費,總設計費的20%即20萬元,基礎完工后三日內支付,第五次付費,總設計費的10%即169176元,工程竣工驗收后三日內支付;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發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等。2014年,方鴻包裝公司向原告出具《關于本公司更名情況說明》,載明:“我公司因企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及轄區政府的稅收政策所需,公司名稱由原來的貴州方鴻包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貴州方鴻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兩公司均為同一法人,現特此說明更名情況,望貴院在出具相關設計圖紙時,以更名后新公司名稱辦理為感!”2014年3月25日,方鴻實業公司向原告出具《公函》,要求在原合同設計方案之外,增加中水回用及污水處理設施的方案設計。2014年4月3日,方鴻實業公司出具《工作聯系函》,同意原告提供“貴州方鴻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廠房、倉庫及附屬設施建設項目8#附屬用房”項目的單體方案等。2014年8月20日,方鴻實業公司向原告出具《公函》,對原告的設計圖提出修改要求等。2014年2月26日,貴陽市工程設計質量監督站出具的《審查意見書》載明:原告設計的貴州方鴻實業龍洞堡建設項目4#廠房、6、7#倉庫(均無基礎)審查結論為:建筑專業、結構專業、給排水專業、電氣專業意見均為修改、補充后再審,僅有暖通專業審查通過。2012年4月28日,方鴻包裝公司向原告支付定金10萬元。之后,方鴻包裝公司和方鴻實業公司共向原告支付設計費24.8萬元。合同約定的設計工程中,門衛室15㎡、中水站59.6㎡的施工設計圖已由原告交付給方鴻實業公司,宿舍4771.3㎡已竣工驗收、倉庫17518.2㎡已竣工。2020年4月1日,貴陽市工程設計質量監督站出具《情況說明》載明:“貴州方鴻包裝有限責任公司送審的:貴州方鴻包裝有限責任公司食品輕工業廠區2#(宿舍)施工圖設計工程的建筑、結構、給排水、電氣、暖通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于2012年10月31日審查通過。”2020年4月10日,貴陽市工程設計質量監督站出具《證明》,載明:“茲證明貴州方鴻實業龍洞堡建設項目:1)4#(廠房)、2)6、7#(倉庫)(均無基礎)施工圖已審查通過,但貴州方鴻實業有限公司未來我站辦理繳費及取圖手續,故暫未向貴州方鴻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交付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方鴻包裝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貴州省建筑科研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費197125.2元;
二、被告貴州方鴻包裝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貴州省建筑科研設計院有限公司違約金47310元;
三、駁回原告貴州省建筑科研設計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82元,由被告貴州方鴻包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527元,原告貴州省建筑科研設計院有限公司負擔69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相鵬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簡溢
判決日期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