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祝芬、江佳倩等與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002民初367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湯祝芬、江佳倩與被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靈境公司)、黃山奇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下稱奇翼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祝芬、江佳倩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洪學、茆桂明,被告靈境公司、奇翼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湯祝芬、江佳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814704.7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23日上午9時許,江金林從正門走入奇幻黃山項目施工現場參觀,在走入電梯口時,因未見有警示標識,誤認為該處已施工完畢,故踏入其中,不慎墜落受傷。江金林受傷后被送往黃山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后轉入黃山市中醫醫院康復治療,后于2020年3月13日回家休養,終因傷勢過重于2020年5月5日死亡。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項目工地與外界未進行有效隔離,隨意讓外人進出且未有人勸阻,施工現場無危險警示,靈境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質量、安全報監手續即施工,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奇翼公司作為發包單位,監督失責,應承擔連帶責任。
靈境公司、奇翼公司辯稱,1、監控顯示,江金林從正門進入施工現場,但幾分鐘之后又從正門離開,施工現場堆滿了施工材料,工人進進出出,施工現場沒有對外開放,不存在到施工現場進行參觀;2、江金林發生意外的這個處所是一處升降裝置,升降裝置安放的位置有兩扇門,門外貼有防止墜落警示牌,當時四樓沒有人在施工,所以沒有開燈,江金林在黑暗中行走,他有可能沒有看到,現場的情況不足以讓江金林誤認為這個地方已經施工完畢;3、事發現場是正在施工的工地,沒有對外開放,并不是公共場所,兩被告不負安全保障義務,施工現場是一棟樓,不是露天場所,必須通過大門進出,與外界有隔離,江金林從大門進入,幾分鐘就離開了施工現場,不能排除有人勸阻,江金林是通過大門外的樓梯到四樓的,當時四樓沒有人施工,無法發現江金林進入;4、施工許可證和質量安全報監手續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的監管要求,與江金林發生意外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該監管要求更重要的是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施工人員沒有發生過意外,足以說明施工現場沒有安全隱患;5、奇翼公司將項目發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靈境公司施工符合法律規定。綜上,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湯祝芬系江金林的妻子,江佳倩系江金林的女兒。靈境公司為具有建筑裝飾工程設計乙級及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的建筑業企業。
2018年12月24日,奇翼公司與靈境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奇翼公司將黃山屯溪老街沉浸式旅游體驗項目發包給靈境公司施工,總金額為1500萬元,最終價格以清單審核價格為準。奇翼公司與靈境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質量、安全報監手續即開始施工。
黃山屯溪老街沉浸式旅游體驗項目工地為一幢4層的樓房,該樓大門上貼有“施工現場閑人免進”告示。位于一層大門內的監控畫面顯示,2019年10月23日上午8時42分,靈境公司的施工人員打開大門開始搬運材料;8時55分43秒,江金林從大門進入大樓一層,在大門附近及內部邊摸邊看,后于8時58分55秒從大門離開一層,此后未再從大門進入一層。在大門外,與大門相隔幾米處有一扇小門,通過該小門可以進入到大樓四層。位于四樓樓梯口的監控畫面顯示,9時4分0秒,江金林從樓梯走到四樓,在四樓過道內邊看邊用手敲打墻面。位于四層通道西的監控畫面顯示,9時4分52秒,江金林從過道內進入一個房間,9時5分7秒,江金林從房間內走出,緊接著從一扇開著的門進入,該門內為安裝升降裝置的升降井。位于該升降井內的監控畫面顯示,江金林直接掉入井中。
江金林受傷后被施工的工人發現,后被120接診送到黃山市人民醫院搶救,入院診斷為創傷性休克、肺挫傷、腹腔積血、股骨頸骨折、胸椎骨折、腸系膜撕裂傷、頸椎外傷伴脊髓損傷、腓骨小頭骨折,出院診斷為創傷性休克、肺挫傷、腹腔積血、股骨頸骨折、胸椎骨折、腸系膜撕裂傷、頸椎外傷伴脊髓損傷、腓骨小頭骨折、骶尾部褥瘡、左大腿皮膚潰瘍,于2020年2月24日出院。2020年2月25日,江金林到黃山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于2020年3月13日出院,出院時醫囑建議臥氣墊床、勤翻身拍背、高蛋白易消化飲食、門診常規換藥、門診定期更換尿管、不適及時就診等。江金林兩次住院個人實際支付醫療費90324.46元,向安徽瑞泉健康管理有新公司支付132天的護理費20880元,靈境公司支付醫療費50000元。2020年5月5日,江金林在家中因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江金林受傷前,湯祝芬在黃山市屯溪區粗茶淡飯土菜館工作,每月工資4600元,江佳倩在黃山市屯溪區智慧教育咨詢服務中心工作,每月工資4800元。
以上事實有湯祝芬與江佳倩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出院記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黃山市公安局黎陽派出所死亡證明、醫療費發票、護理費發票、黃山市屯溪區粗茶淡飯土菜館證明、考勤表、黃山市屯溪區智慧教育咨詢服務中心證明、工資表、黃山建筑管理處限期整改通知書,奇翼公司與靈境公司提交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預交款憑證、監控視頻、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及本院開庭筆錄等為證,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湯祝芬、江佳倩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交通費共計154862.69元;
二、駁回原告湯祝芬、江佳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74元,由原告湯祝芬、江佳倩負擔4000元,由被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97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浩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慶小琴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