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石瓊建筑工程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瓊0108民初14274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收到海南石瓊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訴狀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起訴人海南石瓊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石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吳華保向石瓊公司騰退辦公場所;2.吳華保停止使用依法作廢的原石瓊公司的公章和營業執照;3.吳華保向石瓊公司返還石瓊公司的所有公司財產及產權憑證;4.吳華保向石瓊公司返還石瓊公司的所有檔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成立至今的原始會計憑證、賬簿、人事檔案、合同等;5.本案訴訟費由吳華保承擔。事實和理由:石瓊公司原為聯營企業,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瓊山縣靈山區建筑工程公司、瓊山縣農村集體企業公司、石家莊市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河北裕華建設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吳華保。后因聯營期滿,曾經的投資者、聯營方已全部退出聯營,經各方確認和聲明,證明海口宏展建筑工程公司(原瓊山縣靈山區建筑工程公司)是石瓊公司唯一的投資人,并擬將石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吳華保變更為林志興。因此,石瓊公司多次要求吳華保交付公司財產和印章文件,但吳華保拒絕交還,亦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故石瓊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在《海南特區報》第8版刊登了營業執照和公章作廢公告,并向工商局申請補發營業執照正本1個、副本2個。石瓊公司的原聯營方及上級部門亦向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變更申請,經審核后該局依法對石瓊公司作出變更登記,主管部門(出資人)由瓊山縣靈山區建筑工程公司、瓊山縣農村集體企業公司、石家莊市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河北裕華建設監理公司變更為宏展公司;企業類型由聯營變更為集體所有制;法定代表人由吳華保變更為林志興。自變更登記之日起,吳華保不再是石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再享有持有和控制石瓊公司的辦公場所、公司財產及產權憑證以及所有檔案材料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交接程序,但吳華保仍強占石瓊公司的財產,并使用已作廢的公章簽署文件,嚴重侵犯了石瓊公司的合法權益,故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訴訟,以保護起訴人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對起訴人海南石瓊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翁源
書記員賴秀君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