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長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2民終2039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北長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浙江明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黃石市第十中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2020)鄂0203民初2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一審原告浙江明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以其與湖北長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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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2020)鄂0203民初275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一審原告浙江明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4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6.50元,均由浙江明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胡志剛
審判員樂莉
審判員南又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彭柏豪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