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鄞州新舟賓館有限公司、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212執726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寧波鄞州新舟賓館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04民初1163號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寧波鄞州新舟賓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寧波鄞州新舟賓館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2322元、律師費及違約金26786元、逾期利息及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358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對被執行人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和有價證券。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已對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0000元的決定。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寧波鄞州新舟賓館有限公司,其沒有異議。
綜上,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212執7266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戴宏良
審判員陳建軍
審判員舒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書記員毛憶夢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