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葆華環保有限公司、李艷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民申3741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湖南葆華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葆華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艷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終61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葆華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之情形,存在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本案被申請人屬于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其按照國家規定在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環科院)辦理了離崗創業手續并簽訂了《離崗創業合同》,期限3年,后與葆華公司簽訂了《勞動聘用合同》。葆華公司與環科院不僅在人員上存在特殊關系,而且在最初創立后的一年半之內的業務也主要依托環科院給予扶持。因此,《勞動聘用合同》到期后能否續簽,主要取決于以下兩個前提:1、被申請人在內的16名在編職工在《離崗創業合同》期滿后是否選擇回環科院上班;2、被申請人是否擁有續簽《勞動聘用合同》的合法身份。因此,葆華公司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的選擇權和主動權均不在葆華公司,而在被申請人這一方,只有被申請人完成前述全部手續并獲得合法身份后,才能與葆華公司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6位在編職工中,包括被申請人在內有10位明確表示不想再繼續離崗創業了,不續簽勞動合同要回環科院上班。葆華公司實際上已明確提出了在相關待遇不降低標準的情況下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愿,但被申請人明確表示要回環科院上班不續簽勞動合同,因此,葆華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二、葆華公司提交的新證據,亦能夠證實本案勞動關系的終止原因系被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勞動合同,原審判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之情形。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舉證責任分配錯誤,葆華公司已經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系被申請人不愿續簽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原審法院將所有舉證責任加至葆華公司,加大了葆華公司的舉證責任。綜上,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全部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本案審查過程中,葆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新證據,由于本案中葆華公司提交的證據與(2020)湘民申3631號案件中提交的證據一致,且李艷的代理人與(2020)湘民申3631號案件被申請人的代理人一致,故本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在(2020)湘民申3631號案件中一并質證。葆華公司提交的證據為《關于陳平等10人辦理離職證明的函》。擬證明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10人都是主動離職。李艷質證稱,該證據系環科院自己打印給被申請人簽字的,是為了證明被申請人與葆華公司沒有關系,達不到對方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葆華公司提交的證據不具備再審新證據的證據資格,不是再審新證據,對該份證據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湖南葆華環保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鵬
審判員王琳
審判員曾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湯楊程
書記員劉逸帆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