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2執異260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2019)滬02執789號(以下簡稱“執789號”)申請執行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證券”)與被執行人珠海中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珠集團”)仲裁糾紛一案中,異議人中珠集團就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對其名下12784.8萬股“中珠醫療”(股票代碼:600568)系爭股票進行涉案拍賣的執行行為,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中珠集團稱,發布系爭股票涉案拍賣公告前,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凍結拍賣國有股社會法人股規定”)第九條、第十四條等規定進行。但上述拍賣卻未委托適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未同時公示評估報告副本,也未將拍賣標的在相應的證券報刊上進行公告,有關涉案拍賣的相關執行法律文書亦未向異議人送達,導致僅一名競拍人參加拍賣,并直接以非底價的起拍價一拍成交,造成異議人上億元的重大經濟損失。涉案拍賣也不符合我國拍賣法、上海法院有關網絡拍賣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異復議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異議人認為本院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執789號之三執行裁定書,對系爭股票進行涉案拍賣的執行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損害異議人利益,該執行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故請求依法予以撤銷。
申請執行人興業證券辯稱,系爭股票有市場價,涉案拍賣設定起拍價進行拍賣,符合網拍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且事先征詢了相關當事人的意見。相關拍賣公司亦進行過拍賣公告。系爭股票拍賣成交后,已于2020年12月初過戶至競買人深圳市朗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地公司”)名下。故涉案拍賣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異議人中珠集團的異議申請。
利害關系人朗地公司述稱,其基于對國內資本市場中長期投資價值及對系爭股票的認可,根據本院相關公告等,依法參加涉案拍賣,并競拍成功。利害關系人依據本院依法作出的執789號之四執行裁定書,現已辦理完畢系爭股票的過戶登記手續。利害關系人參與涉案拍賣等完全符合網拍規定等,行為合法、合規。
本院查明,2019年5月31日,上海仲裁委員會就申請人興業證券與被申請人中珠集團仲裁糾紛一案作出(2019)滬仲案字第1256號裁決書,裁決:一、中珠集團償還興業證券初始交易本金金額人民幣39809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二、中珠集團向興業證券支付利息,以39809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65%計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初始交易金額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三、中珠集團向興業證券支付購回交易違約金,以39809萬元為基數,按每日0.05%計算,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初始交易金額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四、中珠集團承擔興業證券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40萬元;五、中珠集團承擔本案仲裁費261.0704萬元(已由興業證券預繳),由中珠集團直接向興業證券支付;上述第一至第五項裁決主文中中珠集團的全部應付款項,應在該裁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興業證券;六、興業證券有權就中珠集團質押的系爭股票及辦理出質登記后的法定孳息在上述第一至五項債務范圍內優先受償。上述裁決書生效后,因中珠集團未自覺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興業證券向本院申請執行。2019年8月1日,本院以執789號立案執行。
執行中,因被執行人中珠集團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執789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持有的系爭股票,并發布拍賣公告、在“公拍網”上公示。其中,2020年7月10日,本院發布的拍賣公告主要內容為拍賣標的:被執行人中珠集團名下系爭股票(上述股票均為流通股,股票代碼:600568),起拍價17004萬元,保證金1700萬元;拍賣時間:2020年8月19日10時至8月22日10時止等。
2020年9月14日,因競買人廣州盈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創公司”)逾期繳納拍賣成交余款等,本院依法作出執789號之三執行裁定書,裁定:重新拍賣被執行人持有的系爭股票(即涉案拍賣),并再次發布拍賣公告,主要內容為拍賣標的:被執行人中珠集團名下系爭股票(上述股票均為流通股,股票代碼:600568),起拍價22373.4萬元,保證金2237萬元;拍賣時間:2020年10月24日10時至10月27日10時止等。同時,本院在“公拍網”上公示了競買公告、競買須知、標的物介紹等內容。2020年10月27日,系爭股票被競買人(利害關系人)朗地公司,以22373.4萬元的出價成交。同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作出執789號之四執行裁定書,裁定:系爭股票歸上述利害關系人所有等。2020年12月3日,利害關系人辦理完畢系爭股票的過戶登記手續。
另查明,盈創公司因對涉案拍賣請求暫緩或終止等,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2020年11月10日,經本院依法審查,作出(2020)滬02執異21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盈創公司的異議請求。盈創公司不服、申請復議,該案正在復議審查中。
本院審查中,經依法釋明,是否有證據證明涉案拍賣違反了執異執復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異議人中珠集團稱,其無證據證明;申請執行人興業證券亦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上海仲裁委員會(2019)滬仲案字第1256號裁決書、本院執789號及之一、之三、之四執行裁定書、2020年7月10日、9月14日拍賣公告、競價成功確認書,(2020)滬02執異217號執行裁定書,本院談話筆錄等證明
判決結果
駁回珠海中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吳俊
審判員徐慶
審判員徐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薛鳳來
書記員薛鳳來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