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與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頂山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0402民初425-1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訴被告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頂山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龍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剛,被告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科工)、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頂山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龍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貸款16200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以162000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清償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6日,原告與第二被告簽訂《設備買賣合同》,由原告向第二被告提供起重設備(詳見設備供貨價格明細表)總價款為405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被告在支付部分貨款后,仍有162000元貨款未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中煤科工辯稱,總公司不應當成為本案的被告,本案的買賣合同是由該公司的平頂山分公司與原告所簽訂的,平頂山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依據民事訴訟法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8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法律上明確了訴訟程序與執行程序對總分公司承擔責任的解決方案,綜上總公司不應當成為本案的被告,其他同分公司答辯意見
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辯稱,原告所訴貨款依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所訴的貨款為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原告的訴求賠償經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6日,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與山東龍輝簽訂《神木縣香水鶴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項目設備買賣合同》,約定主要內容為:“合同雙方: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買受人).山東龍輝(××).1、合同標的物及供貨范圍.本合同所訂設備將用于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項目。……2、合同價格.2.1××按本合同供應的17臺/套設備總價款為40.5萬元(大寫:肆拾萬伍仟元整)。2.2該合同總價款包括設備費,××應納的稅費、基數資料費(含郵遞費)、現場設備安裝及調試費、辦理特種設備的各項手續、使用培訓費、設備包裝費、始發地的設備裝車費、至交貨地點的設備運輸費等相關費用。3、付款方式和比例.3.3合同價款按下列方式支付:3.3.1本合同生效,且××提供設備預付款收據后,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作為預付款。3.3.2××將設備運到交貨地點,設備經招標人代表、業主代表和監理初驗合格,××將合同總價10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7%)、經買受人簽字的交貨清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到貨款收據提供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明無誤后,支付××合同總價的30%的到貨款。3.3.3設備安裝完畢、聯合試運轉、本工程經業主和總承包方書面驗收后、××提供安裝調試款收據后,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30%的安裝調試款;如有問題,應扣除相應部分設備款。3.3.4在質保期滿、××提供質保金收據后,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10%的質保金。3.4業主未能及時支付貨款的,××同意買受人可以相應順延遲支付貨款,并免除買受人的違約責任。4、合同交貨期及包裝.4.1本合同設備交貨期:2017年9月15日前(××發貨前15天應用傳真方式通知買受人具體發貨實際核實現場情況后再進行發貨)。本合同交貨期為最后一件貨物交到項目現場的時間。……4.3本合同設備收貨單位、地址:陜西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6.1設備質保期為工程完工并由總承擔方和業主方共同書面驗收后,并核發工程完工書面確認書之日起往后12個月。”該合同尾部有買受人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簽章和××山東龍輝簽章。榆林市特種設備檢驗所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起重機械首次檢驗報告》,載明:“使用單位名稱: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設備品種為:電動單梁起重機.首次檢驗合格。”出具《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報告》,載明:“使用單位名稱: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設備品種為:通用橋式起重機.檢驗結論為合格。”2017年12月13日,山東龍輝向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405000元。
另查明,2020年5月28日,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載明:“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由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北京華宇”公司)負責承包建設,該工程中,起重設備由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供貨,該設備已安裝完成。我公司按照合同已支付設備預付款、到貨款,但因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仍未竣工驗收,故我公司無法按照合同向北京華宇公司平頂山分公司支付調試費用及工程質保金。”雙方在庭審中確認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尚欠山東龍輝貨款162000元。
上述事實,由山東龍輝提供的《神木縣香水鶴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項目設備買賣合同》、《檢驗報告》、發票,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提供的證明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運濤
審判員王煥麗
審判員張文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牛熙嘉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