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乃其、廣西嘉華建設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粵民申10553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袁乃其因與被申請人廣西嘉華建設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嘉華柳州分公司)、廣西嘉華建設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華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20民終77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袁乃其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將吳某毅的職務行為認定為個人行為錯誤。吳某毅代表嘉華柳州分公司先后向袁乃其借款40萬元、260萬元,袁乃其將40萬元打入吳某毅指定賬戶、將260萬元打入嘉華柳州分公司銀行賬號后,嘉華柳州分公司出具了300萬元的收據。因借款40萬元此前已經出具收據,為避免收據重復袁乃其出具了《證明》。吳某毅時任嘉華柳州分公司負責人,其行為足以代表該公司,故案涉借款人應為嘉華柳州分公司,借款法律后果應由嘉華柳州分公司、嘉華公司承擔。(二)根據嘉華柳州分公司、嘉華公司提交的《訊問筆錄》以及袁乃其與吳某毅并無深交的事實,袁乃其不可能在沒有任何擔保的情況下出借吳某毅高達300萬元,二審判決明顯違背交易常理和邏輯。嘉華公司對嘉華柳州分公司負有管理責任,從未就案涉借款提出異議,在袁乃其起訴后才以借款發生在袁乃其與吳某毅之間進行抗辯,不應支持。(二)二審判決無視案涉《合作協議》形成原因以及履行情況,認定借款轉為投資款錯誤。袁乃其催收借款后,吳某毅以所謂的工程項目抵銷借款為由與袁乃其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并未實際履行,袁乃其與嘉華柳州分公司借款關系繼續存在,不因《合作協議》而消滅。嘉華柳州分公司、嘉華公司在一審庭審也確認《合作協議》沒有得到實際履行。綜上,袁乃其請求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袁乃其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秦旺
審判員肖薇
審判員鄭華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梁艷萍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