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民初3811號
判決日期:2021-01-05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天康公司)與被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及第三人泰安市泰山陽光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置業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永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被告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根深,第三人陽光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文超、呂建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天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停止對位于泰安市岱岳區陽光和墅10號樓1單元301室、302室、402室房產(房產價值分別為:426990元、394825元,共計821815元)的執行并確認該房產歸安徽天康公司所有;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8日濟南中院作出(2018)魯01執恢205號民事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查封了涉案房產。安徽天康公司得知此事后,就涉案房產提起了執行異議,濟南中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魯01執異1103號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安徽天康公司的異議請求。真實情況是:2015年8月30日,陽光置業公司、萊蕪翱翔陽光工貿有限公司與安徽天康公司三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陽光置業公司償還安徽天康公司工程款1834836.25元,陽光置業公司、新疆一成投資有限公司與安徽天康公司三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陽光置業公司償還安徽天康公司工程款259549.75元,合計:2094386元。2015年8月30日,安徽天康公司與泰安市泰山陽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房屋抵債協議》,陽光置業公司以涉案房產等抵償安徽天康公司工程款,并按協議向安徽天康公司交付了涉案房產。在執行異議階段,安徽天康公司向濟南中院提交的《房屋抵債協議》及鑰匙交接單等證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的規定,足以排除執行且證實涉案房產歸安徽天康公司所有。2017年5月26日,安徽天康公司提交過證據證明以上房產為安徽天康公司所有,濟南中院也作出的(2017)魯01執異280號裁定中止了以上房產的執行,但是在同樣的案件情況下,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魯01執異1099號執行裁定書,做出了不一樣的裁定,此行為違反了先前的判例及司法公正的原則。綜上,為維護安徽天康公司合法權益,請求判依所訴。
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辯稱,一、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申請濟南中院查封的涉案房產在陽光置業公司名下,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申請法院查封陽光置業公司名下的財產符合法律規定。二、安徽天康公司的事實和理由部分不能成立。債權轉讓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債權才可以轉讓,安徽天康公司并沒有在執行異議階段和訴訟階段證明其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債權轉讓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存在,債權的合法性轉讓失去基礎。抵債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并不是自簽訂了合同即完成了抵債行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終857號有完全類似的案件,對當事人以物抵債但并未辦理銷售備案或產權過戶手續的,認定抵償合同不生效。因此,對于安徽天康公司主張的其享有對抵押物的物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陽光置業公司述稱,同意安徽天康公司的意見。
審理中,本院查明:安徽天康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2019)魯01執異1099號執行裁定書,而其首次申請本案立案的時間為2019年10月23日
判決結果
駁回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繼英
審判員劉彥亭
審判員趙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丹丹
書記員韓笑
判決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