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亞細亞機械有限公司與上海電氣機床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02民終11329號
判決日期:2021-01-05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昆山亞細亞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亞細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電氣機床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床成套公司”)、原審第三人上海中財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39238號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昆山亞細亞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39238號之二民事裁定,本案由原審法院繼續審理。事實和理由:昆山亞細亞公司的全資母公司系日本亞細亞國際商事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日本亞細亞”)。1992年上海沖剪機床廠(以下簡稱“上沖廠”)委托上海機床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床進出口公司”)與日本亞細亞簽署92SMTI075CN合同。2010年經上沖廠、機床進出口公司、日本亞細亞三方對賬確認:上沖廠欠機床進出口公司、日本亞細亞貨款371801美元。2010年8月18日,日本亞細亞、機床進出口公司及機床成套公司簽署了《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中,機床進出口公司將其對日本亞細亞的債務轉讓至機床成套公司。2015年6月1日,中財信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機床成套公司進行審計,并向日本亞細亞郵寄了詢證函,該詢證函記載截至2015年6月1日,機床成套公司尚欠日本亞細亞人民幣8697112.80元(以下幣種同)。日本亞細亞收到詢證函后對于上述債務進行了蓋章確認并回寄至中財信會計師事務所。2016年1月20日,機床成套公司委托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再次向日本亞細亞簽發對賬詢證函,就截至2015年12月31日機床成套公司拖欠日本亞細亞貨款總額8697112.80元的事宜進行確認,日本亞細亞對此回函確認無誤。之后,日本亞細亞先后于2016年3月17日向機床成套公司寄送催告函,于2018年10月16日委托律師寄送律師函,催討上述欠款。截至起訴之日,機床成套公司已支付本案所涉欠款1250000元,剩余1479525.32元至今未付。2019年5月,日本亞細亞授權其上海代表處全權處理與機床進出口公司的債權轉讓事宜。2019年6月,日本亞細亞上海代表處代表日本亞細亞與昆山亞細亞公司簽署了債權轉讓協議,將案涉債權全部轉讓給昆山亞細亞公司,昆山亞細亞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機床成套公司寄送了債權轉讓通知并已簽收。根據上述事實,首先,本案是一個債權糾紛,本案的起訴依據為日本亞細亞與機床進出口公司的《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以及雙方之間的詢征函,五份買賣合同僅僅是債權基礎,約定的管轄條款并不能約束現在的昆山亞細亞公司與機床成套公司。其次,機床成套公司自愿放棄了關于仲裁條款的抗辯,故應當由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機床成套公司作為涉案債權的繼受方,應當知曉原始買賣合同的存在。對此,昆山亞細亞公司一方實際也無法予以證明機床成套公司的檔案移交情況。作為同樣應保留合同原件的當事人,機床成套公司以不知曉合同中約定有仲裁管轄為由,將不利訴訟后果歸于昆山亞細亞公司顯然不合理。更何況,昆山亞細亞公司在原審第二次審理之前又補充提供了清晰的基礎合同證據,但機床成套公司當時并未提出仲裁條款的抗辯。本案在一審于2019年7月受理后,機床成套公司先是認為昆山亞細亞公司虛構債務,其后又提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市黃浦區的地域管轄權異議,目前又提出仲裁管轄的抗辯,目的在于拖延訴訟和爭取轉移財產時間。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其上訴請求。
機床成套公司辯稱,不同意昆山亞細亞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1.本案應當屬于仲裁管轄的案件。2.本案案由是買賣合同糾紛,昆山亞細亞公司堅持認為其起訴基礎是債務糾紛,但債務本身無非是侵權之債或者合同之債,本案是基于買賣合同產生的債務,自然應當適用買賣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3.昆山亞細亞公司在第二次證據交換時才提供買賣合同的原件,且也是機床成套公司第一次看到案涉合同原件,之前提供的合同復印件是微縮的,內容完全看不清。通過合同原件可以看出,合同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另外,原審只舉行了兩次證據交換,而并未正式開庭審理本案。機床成套公司依法有權在開庭之前提出仲裁管轄的抗辯。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駁回昆山亞細亞公司的上訴請求。
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述稱,其接受委托審計機床成套公司當年的財務報表,根據財務記錄,機床成套公司賬目上有案涉應付賬款,故按照審計要求向日本亞細亞公司發送了征詢函。
上海中財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二審未到庭發表意見。
昆山亞細亞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機床成套公司向昆山亞細亞公司支付貨款2522053.38元;2.判令機床成套公司向昆山亞細亞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22053.38元為基數,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標準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機床成套公司承擔。審理中,昆山亞細亞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機床成套公司向昆山亞細亞公司支付貨款1479525.32元;2.判令機床成套公司向昆山亞細亞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79525.32元為基數,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企業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為標準計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機床成套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昆山亞細亞公司據以起訴的《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載明:“甲方:日本亞細亞國際商事株式會社,乙方:上海機床進出口有限公司,丙方:上海電氣機床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根據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戰略部署,經上海機床工具(集團)有限公司決定:上海機床進出口有限公司等諸單位合并組建成立新的公司:上海電氣機床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為此,乙方的有效資產、債權、債務由丙方負責接收及清償。1992年上海沖剪機床廠委托上海機床進出口有限公司代理以90SMTI075合同向日本亞細亞國際商事株式會社進口數控裝置,2010年經上沖廠、機床進出口公司、日本亞細亞三方對賬確認:上海沖剪機床廠欠上海機床進出口公司、上海機床進出口公司欠日本亞細亞貨款371801美元。因此日本亞細亞國際商事株式會社對上海機床進出口有限公司尚有的債權合計371801美元。根據總公司要求,現經三方協商同意,乙方對甲方的債務即日起轉讓至丙方,三方蓋章簽字確認生效……”昆山亞細亞公司提交了編號為92SMTI075CN的《合同》原件作為證據佐證《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中提到的“90SMTI075合同”系筆誤,實際合同編號應為92SMTI075CN。該《合同》原件載明“買方:上海機床進出口公司,賣方:ASIAINTERNATIONALCO.,LTD……(22)仲裁:凡有關本合同或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則應申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規定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在北京進行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應受其約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關申請變更。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鑒于昆山亞細亞公司自認《合同》中載明的賣方ASIAINTERNATIONALCO.,LTD即日本亞細亞,故該仲裁約定可確定為日本亞細亞與機床進出口公司達成了仲裁條款并選擇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該仲裁條款合法、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昆山亞細亞公司從日本亞細亞處受讓前述《合同》項下的債權,機床成套公司從機床進出口公司受讓前述《合同》項下的債務,且本案并無證據證明債權債務轉讓后雙方對爭議處理方式另有約定或受讓債權債務時明確反對該仲裁條款,故該仲裁協議對前述《合同》的債權債務受讓方即昆山亞細亞公司與機床成套公司均有效。
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首次開庭前,對方當事人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法院經審查仲裁協議有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就本案而言,昆山亞細亞公司起訴時并未提交上述本案系爭債務所依據的《合同》,在機床成套公司對昆山亞細亞公司據以起訴的《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效力存疑的情況下,昆山亞細亞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機床成套公司受讓債務時已知曉《合同》內容并接收了本應由轉讓方保管的《合同》,故機床成套公司辯稱在2020年6月11日談話時昆山亞細亞公司提交前述《合同》原件方才知曉仲裁條款,符合常理。因此,機床成套公司在答辯期內對本案提出管轄異議時未提及仲裁條款,系因其尚不知曉《合同》關于仲裁的約定,不可由此推定機床成套公司放棄了仲裁管轄抗辯。
據此,機床成套公司在首次開庭前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法院受理本案提出異議符合法律規定,昆山亞細亞公司的起訴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四條之規定,一審裁定:駁回昆山亞細亞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陳曉宇
審判員趙煒
審判員高增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黃宇宏
書記員王一飛
判決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