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昊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電氣電站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02民轄終1068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徽中昊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電氣電站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0)滬0106民初40158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的規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中昊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上訴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靜安區,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管轄,亦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另外,被上訴人提出的“合同簽訂地”為上海市閔行區與事實不符,其管轄權異議不應當成立。故請求撤銷原裁定,認定本案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楊慶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郭寧寧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