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亞細亞機械有限公司與上海電氣機床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滬0106民初3924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昆山亞細亞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電氣機床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床成套公司)、被告上海機床工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床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全資母公司系亞細亞國際商事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日本亞細亞)。自1992年起上海第四機床廠(以下簡稱第四機床廠)曾委托上海機床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床進出口公司)代理向日本亞細亞購買加工中心機床配件。由于第四機床廠經營困難,有四份合同(92SMTI080CN、92SMTI097CN、94SMTC082CN、95SMTC041CN)第四機床廠已經收到貨而未支付給日本亞細亞,貨款合計68388546日元,57733美元。2007年11月9日,機床進出口公司與日本亞細亞簽署了清償歷史債務協議書,鑒于第四機床廠已經歇業并趨于破產,由機床進出口公司代第四機床廠支付上述貨款。2010年9月20日,上海機床工具集團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床貿易公司)吸收合并機床進出口公司,吸收合并后機床進出口公司的債務由存續的機床貿易公司承繼。該合并事項刊登于2010年9月30日《上海商報》上。后機床進出口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2011年6月1日,機床集團公司吸收合并機床貿易公司,機床貿易公司所有債務由機床集團公司承擔。該合并事項的公告刊登于211年6月3日的《上海商報上》。2015年6月1日,案外人上海中財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接受被告機床成套公司的委托對被告進行了審計,并向日本亞細亞郵寄了詢證函,在該詢證函中記載,截止至2015年6月1日,被告尚欠日本亞細亞8697112.8元。日本亞細亞收到詢證函后對于上述債務進行了蓋章確認并回寄至上海中財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16年1月20日,被告委托案外人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再次向日本亞細亞簽發對賬詢證函,就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日本亞細亞貨款總金額8697112.8元的事宜進行確認,后日本亞細亞回函確認無誤。日本亞細亞曾分別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告寄送催告函、于2018年10月16日委托律師寄送律師函,就上述欠款多次進行催討。2019年5月,日本亞細亞授權日本亞細亞國際商事株式會社上海代表處全權處理日本亞細亞與機床進出口公司的債權轉讓一事。2019年6月,日本亞細亞國際商事株式會社上海代表處代表日本亞細亞與原告簽署了債權轉讓協議,將涉案的債權全部轉讓至原告。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告寄送了債權轉讓通知,被告已經簽收。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機床成套公司支付原告貨款4925059.42元;2.被告機床成套公司支付利息(以4925059.42元為本金,自2008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被告機床集團公司就尚欠貨款及利息部分承擔連帶還款責任;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機床成套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機床成套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位于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XXX號,故該地址為被告機床成套公司的住所,本案應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上海電氣機床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慰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葉航
書記員俞弘珺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