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亞細亞機械有限公司與上海電氣機床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機床工具(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滬0106民初39240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昆山亞細亞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電氣機床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床成套公司)、被告上海機床工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床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被告機床成套公司于答辯期內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滬0106民初39240號民事裁定,駁回被告機床成套公司的管轄權異議,被告機床成套公司對此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滬02民轄終45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后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并于2020年4月26日進行證據交換,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軼汝與戴佩君、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瑛到庭參加訴訟。因案件審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上海中財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信會計師事務所)、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2020年6月11日,本院組織本案談話,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軼汝與黨江舟、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瑛、第三人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罡到庭參加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機床成套公司支付原告貨款4925059.42元;2.判令被告機床成套公司支付利息(以4925059.42元為基數,自2008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標準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判令被告機床集團公司就尚欠貨款及利息部分承擔連帶還款責任;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機床集團公司支付原告貨款5967587.48元;2.判令被告機床集團公司支付利息(以5967587.48元為基數,自2008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企業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為標準計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判令被告機床成套公司就尚欠貨款及利息部分承擔共同還款責任;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全資母公司系日本亞細亞國際商事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日本亞細亞)。自1992年起上海第四機床廠(以下簡稱第四機床廠)曾委托上海機床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床進出口公司)代理向日本亞細亞購買加工中心機床配件。由于第四機床廠經營困難,有四份合同(92SMTI080CN、92SMTI097CN、94SMTC082CN、95SMTC041CN)其收到貨而未付款給日本亞細亞,欠付貨款合計68388546日元及57733美元。2007年11月9日,機床進出口公司與日本亞細亞簽署了清償歷史債務協議書,鑒于第四機床廠已經歇業并趨于破產,由機床進出口公司代第四機床廠支付上述貨款。2010年9月20日,上海機床工具集團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床貿易公司)吸收合并機床進出口公司,吸收合并后機床進出口公司的債務由存續的機床貿易公司承繼,該合并事項刊登于2010年9月30日的《上海商報》。后機床進出口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2011年6月1日,機床集團公司吸收合并機床貿易公司,由其承擔機床貿易公司所有債務,該合并事項的公告刊登于211年6月3日的《上海商報》。2015年6月1日,第三人中財信會計師事務所接受被告機床成套公司的委托對其進行審計,并向日本亞細亞郵寄了詢證函,該詢證函記載截至2015年6月1日,被告機床成套公司尚欠日本亞細亞8697112.80元人民幣。日本亞細亞收到詢證函后對于上述債務進行了蓋章確認并回寄至中財信會計師事務所。2016年1月20日,被告機床成套公司委托第三人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再次向日本亞細亞簽發對賬詢證函,就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日本亞細亞貨款總額8697112.80元的事宜進行確認,日本亞細亞對此回函確認無誤。之后,日本亞細亞先后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告寄送催告函、于2018年10月16日委托律師寄送律師函,催討上述欠款。2019年5月,日本亞細亞授權其上海代表處全權處理與機床進出口公司的債權轉讓事宜。2019年6月,日本亞細亞上海代表處代表日本亞細亞與原告簽署了債權轉讓協議,將案涉債權全部轉讓予原告。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告寄送了債權轉讓通知,被告已簽收。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兩被告于法庭談話時對本案的受理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兩被告并非原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本案立案時本應對原始合同的主管和管轄進行判斷,是原告在立案時隱藏了原始合同,因此本案由靜安法院立案,被告機床成套公司在未看到原始合同的前提下提出了管轄異議,經過管轄異議和上訴后參加了證據交換。2020年6月11日談話前兩被告收到的原告補充提交的原始合同復印件因字體很小導致無法看清,兩被告無法看出其上有仲裁條款。直至2020年6月11日談話時,兩被告才當庭看到原始合同原件,看清該合同上有明確的仲裁約定,故本案應進行仲裁程序而非訴訟程序。原告不能通過變更債權人和債務人規避仲裁程序,也不應惡意隱藏原始合同并提供讓人看不清楚的復印件。由此,法院應根據原告提供的原始合同作出不予受理本案的裁定。
原告針對兩被告上述意見反駁稱:兩被告的陳述有違常理,其本應保留合同原件,當看不清合同條款時應閱看其保留的那份原件,惡意隱瞞合同原件的是兩被告而非原告。本案基礎法律關系是債務,債務內容是滾動形成的債務而非某個合同形成的債務,基礎證據是詢證函,其本身有三方確認的效力,即便某一份合同有仲裁條款,詢證函本身也是對合同仲裁條款的重新約定。合同僅作為兩被告拒絕付款時的輔助證據,而非本案基礎證據。本案系合同糾紛與債務糾紛互相穿插,既可是合同糾紛也可是債務糾紛,立案時的案由并非最終案由。詢證函確定的債務數額并非指向某個合同,而是多個合同累積的金額,貨款一旦通過詢證函進行詢證或催收就產生了債務,是新的欠款依據,合同僅為二級證據用以證明詢證函上的數額來源真實,法院受案沒有錯誤。原告提供的兩份律師函和詢證函都明確記載為欠款而非合同款。本案已經過一次證據交換,被告機床成套公司此前提出管轄異議時系針對法院間的管轄,沒有針對法院和仲裁主管的問題提出異議。兩被告現再次提出管轄異議就是為了盡快轉移資產,惡意逃避大額債務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昆山亞細亞機械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慰蘋
人民陪審員曹旦
人民陪審員沈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葉航
書記員李甜甜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