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云朋、胡玉麗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3民終6819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吳云朋、胡玉麗因與被上訴人錢群梅、劉書云、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鄧州市水利局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381民初10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云朋、胡玉麗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公正審理。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首先,大樹的產權人沒有查清楚,該大樹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栽種的,樹的產權和管理權與吳云朋、胡玉麗沒有任何關系。其次,大樹倒的原因沒有查清楚,風刮不是大樹倒的唯一原因,修建河堤的施工隊將大樹根部全部切除,造成大樹搖搖欲墜,任何外力都可導致大樹倒地,大樹根部被切除是根本原因,施工隊是河道管理部門和政府職能部門將工程外包所找的。吳云朋、胡玉麗是開食堂的,事發當天刮大風,錢群梅、劉書云要去玩麻將,其貪戀玩麻將而置危險于不顧,吳云朋、胡玉麗開食堂僅提供麻將和茶水四杯,每桌四人收費20元、茶水費15元。吳云朋、胡玉麗不是經營麻將館的,也未收取巨額利潤,錢群梅、劉書云受傷與吳云朋、胡玉麗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一審判決吳云朋、胡玉麗承擔70%的責任于法無據,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一審追加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和鄧州市水利局為共同被告,在二者舉證不力的情況下,讓吳云朋、胡玉麗負全部舉證責任程序違法。
錢群梅辯稱,事故發生在吳云朋、胡玉麗的營業場所,該場所有安全隱患,吳云朋、胡玉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劉書云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由吳云朋、胡玉麗承擔本案的損失賠償責任。事發區域不屬于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的監管范圍,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也不是案涉房屋和樹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吳云朋、胡玉麗提供的服務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所導致,茶棚和楊樹均屬吳云朋、胡玉麗所有和管理,該區域未經政府部門征收完成并移交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綠化施工單位到案涉楊樹東側兩米左右處就停止施工,用綠籬笆圍隔進行區別。事故發生系因為吳云朋、胡玉麗的楊樹傾倒壓垮茶棚所致,茶棚是吳云朋、胡玉麗提供和所有,楊樹也是二人所有并管理,應當由二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審程序合法,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吳云朋、胡玉麗應當舉證證明該區域的具體施工單位和監管單位,二人申請追加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缺乏證據支持。
錢群梅、劉書云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吳云朋、胡玉麗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6728.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吳云朋、胡玉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8日下午2時許,錢群梅、劉書云在吳云朋、胡玉麗經營的吳三私房菜茶社的簡易棚內打牌,打牌時大風刮倒了楊樹并將簡易棚砸倒,該簡易棚搭建在大樹的旁邊,大樹的大根已被斬斷。錢群梅、劉書云被送往鄧州市人民醫院就醫,錢群梅住院治療45天,支出醫療費39607.52元,劉書云住院治療45天,支出醫療費13369.48元。另查明:錢群梅、劉書云在向一審法院起訴前,分別通過一審法院司法技術科申請訴前鑒定,南陽理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錢群梅的身體傷殘程度及“三期”進行評定,該所于2019年8月10日做出南陽理正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178號鑒定意見書,結論意見:1.錢群梅骶骨粉碎性骨折屬傷殘十級;2.錢群梅身體損傷誤工期為出院后150天,護理期為出院后60日,營養期為出院后90日,為此原告錢群梅支出鑒定費1400元。南陽峽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劉書云的身體損傷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及后續治療費進行評估,該所于2019年8月22日分別做出宛峽司鑒所[2019]臨咨字第2/082201、2/082202號法醫臨床咨詢意見書,咨詢意見分別為:劉書云身體損傷出院后誤工期75日、護理期45日、營養期45日為宜。劉書云腰部損傷運動受限后續治療費用約3000元,為此支出鑒定費1400元。2020年4月9日,錢群梅、劉書云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吳云朋、胡玉麗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6728.8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訴訟中,吳云朋、胡玉麗申請追加鄧州市水利局、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為被告參加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錢群梅、劉書云到吳云朋、胡玉麗經營的茶社打牌,錢群梅、劉書云坐在簡易棚內打牌,打牌時大風刮倒了楊樹并將簡易棚砸倒,造成劉書云受傷,錢群梅致傷殘十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吳云朋、胡玉麗理應對錢群梅、劉書云的損傷予以賠償。吳云朋、胡玉麗提供給錢群梅、劉書云臨時搭建的簡易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的責任,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錢群梅、劉書云作為成年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其二人的損害后果,也有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錢群梅、劉書云對自己的損傷應承擔30%的責任,吳云朋、胡玉麗應承擔70%的責任為宜。錢群梅損失數額認定如下:1.醫療費:39607.52元;2.護理費:125.14元/天×(45天+60天)=13139.7元;3.營養費:20元/天×(45天+90天)=27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45天=2250元;5.殘疾賠償金:34200元/年×20年×10%=68400元;6.交通費:20元/天×45天=900元;7.鑒定費1400元,以上共計128397.22元。劉書云損失數額認定如下:1.醫療費:13369.48元;2.護理費:125.14元/天×(45天+45天)=11262.6元;3.營養費:20元/天×(45天+45天)=18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45天=2250元;5.交通費:20元/天×45天=900元;6.后續治療費3000元;7.鑒定費1400元,以上共計33982.08元。綜上,吳云朋、胡玉麗應賠償錢群梅各項損失93378.05元(128397.22元×70%+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吳云朋、胡玉麗應賠償劉書云各項損失23787.46元(33982.08元×70%);錢群梅、劉書云自行承擔各自損失的30%。錢群梅、劉書云主張誤工費的請求,因該事故發生時錢群梅、劉書云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且其二人均未提供實際減少勞動收入的證明,故錢群梅、劉書云該主張不予支持。吳云朋、胡玉麗申請追加鄧州市水利局、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為被告,對錢群梅、劉書云的損傷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錢群梅、劉書云及吳云朋、胡玉麗并未提供出鄧州市水利局、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應承擔責任的扎實證據,故鄧州市水利局、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吳云朋、胡玉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錢群梅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93378.05元;二、被告吳云朋、胡玉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劉書云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3787.46元;三、駁回原告錢群梅、劉書云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00元,原告錢群梅負擔1500元、原告劉書云負擔200元、被告吳云朋、胡玉麗共同負擔2700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吳云朋、胡玉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車向平
審判員王邦躍審判員陳德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俊書記員張昊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