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燈塔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遼1081執恢202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燈塔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遼寧燈塔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李丹、高鳴鴿、王寧寧、劉玉強、楊曉明、劉顯明、曹丹、高成龍金融借貸糾紛一案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證券、車輛、房產、自然資源、收益保險類、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股息紅利等財產進行了查詢經查詢被執行人李丹、高鳴鴿、劉玉強、劉顯明、曹丹、高成龍名下有車輛,目前已查封被執行人名下車輛,因無法發現車輛蹤跡,未能實施扣押車輛,上述車輛無法處置,其他被執行人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遼寧燈塔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郎曉東
審判員何永高
審判員金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一博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