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金橋海運有限公司與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72民初2171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青島海事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惠州市金橋海運有限公司訴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觸碰碼頭設施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方亮、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返還193468元及該款項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6日,原告所屬的“億通”輪在日照港南5號泊位靠泊期間,被“日港拖26”輪拖帶的“中建半潛駁6”輪碰撞,“億通”輪與日照港S33#門機發生擦碰、纜繩斷裂后導致泊位纜樁損壞。事故發生后,被告利用自己碼頭方優勢地位逼迫原告向其支付賠款或保證金,原告為使船舶能免于受損而被迫于2019年8月23日與其簽訂《“億通”輪碰撞S33#門機保證金協議》(以下簡稱《保證金協議》)并向被告支付25萬元作為維修等費用保證金。2019年11月28日,被告第三港務分公司技術保障中心發送關于受損纜樁和S33#門機維修費說明的照片,稱纜樁、門機的檢測和修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93468元并從原告支付的保證金中直接扣取,后將剩余的56532元退還原告。就前述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億通”輪損失賠償,原告提起訴訟,法院判定“億通”輪在船舶碰撞事故中無過失、無責任,“日港拖26”輪承擔全部責任。被告的纜樁、門機修復費用等損失屬于上述船舶碰撞事故而引發的損失,應由“日港拖26”輪的所有人山東港灣建設集材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應將扣取原告的保證金返還。
被告提交答辯狀辯稱:1、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8月23日簽訂的《保證金協議》,實質上是一份就船舶觸碰致碼頭設施受損進行檢測和維修的賠償協議,原告是基于該協議提起訴訟,因此本案案由應為合同糾紛;2、原、被告雙方簽署的前述賠償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畢,協議簽署時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訴稱的所謂“脅迫”情形。即使原告認為其是在受脅迫下或者出于重大誤解簽訂的協議,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原告撤銷權也已消滅;3、被告所屬碼頭設施被原告所屬的船舶觸碰受損,被告要求原告賠償檢測和修理費用合理合法,被告維修后經原告委托的船舶代理確認,結算后已將剩余費用款項退還給原告方,協議履行完畢,雙方確認對結算無爭議;至于原告所屬船舶與他船碰撞的問題與本案無關,如果原告認為他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原告應向責任方追償,而不應要求被告返還已支出檢測和維修費用。綜上,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原被告圍繞訴請和抗辯分別提供了證據,經雙方當事人訴、辯、舉證、質證并經庭審,結合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億通”輪,鋼質散貨船,船舶所有人為本案原告。2019年8月16日1738時,該輪左舷靠妥日照港南5#泊位準備裝載煤炭;2019年8月16日1740時,案外人山東港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的“日港拖26”輪對案外人中建筑港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裝載一個4500噸沉箱的“中建半潛駁6”輪進行拖帶過程中,于1759時許,“中建半潛駁6”輪向東南方向漂航,與停泊的“億通”輪發生碰撞;1809時,“日港拖26”輪拖帶“中建半潛駁6”輪與“億通”輪脫離接觸。
因該碰撞事故,“億通”輪觸碰碼頭導致部分設施受損。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進行了溝通,落款日期為2019年8月23日、蓋有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港務分公司印章以及“億通”輪船章的《保證金協議》約定:由“億通”輪向被告方支付25萬元維修保證金,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多退少補;港方維修應提前通知船方保險公司或船方代表到場確認,并提供維修檢測報告、維修清單即維修方案;協議中另有維修費用的范圍、爭議解決等內容。協議前言中描述“因受強大的外力影響導致億通輪一瞬間船艉纜繩(3條)全部斷裂,船艉撞向碼頭,船向前滑行約60米,導致兩個帶攬樁斷裂,S33#門機海側端梁外變形。協議簽訂后,原告方通過代理于2019年8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該25萬元保證金,被告于當日出具了收據。
2019年11月28日,原告收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港務分公司技術保障中心出具的維修費說明,告知共發生檢測維修等費用193468元并從保證金中予以扣除。11月20日,原告的船舶代理收到了被告退回的56532元保證金。
2019年10月28日,原告就“億通”輪遭遇的碰撞事故向案外人山東港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團有限公司發起訴訟主張損害賠償。該案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判,認定“日港拖26”輪船舶所有人山東港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碰撞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原告于2019年12月曾兩次通過快遞向被告發送書面《律師函》不認可被告單方扣款行為,但郵件被拒收。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被告所發生的修理費用。
以上事實,均有證據在卷,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惠州市金橋海運有限公司193468元;
二、駁回原告惠州市金橋海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84.5元由被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呂延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郭子渝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