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柏年智能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續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110執2359號
判決日期:2021-01-07
法院: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杭州柏年智能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浙江續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7312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杭州柏年智能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浙江續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杭州柏年智能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42892.1元、房屋使用費60322.93元(自2019年7月12日暫算至2019年10月1日,自2019年10月2日至被告浙江續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的使用費,按每月60121.1元另計)、水電費26570.4元(以未付水電費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六的標準支付自2019年11月18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違約金38000元、欠款502.5元及相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4739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向被執行人浙江續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被執行人浙江續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浙江續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報告了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浙江續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通過當地基層組織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截至2020年12月28日,本案已執行到被執行人浙江續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執行款100000元。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浙江續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0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0)浙0110破申69號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對被執行人浙江續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浙江續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杭州柏年智能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綜上,本案已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曹云法
審判員章金賢
審判員任新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孫澤南
判決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