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林外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6民初912號
判決日期:2021-01-07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林外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陳蕾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市林外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建偉、葉志明到庭了參加訴訟。被告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林外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設工程款人民幣3026883.38元、逾期支付的利息(利息按本金3026883.38元,按中國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12月1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承擔原告律師費人民幣170000元;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8年2月簽訂編號為中國天谷(HXTZ2018)-第0007號《天谷大樓優展區景觀專業承包》,合同約定被告將其開發的天谷大樓項目所屬的景觀工程----天谷大樓優展區景觀專業承包工程發包給原告,工程地點位于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鐵仔山山腳。合同約定涉案的工程暫定含稅總價為人民幣3739887.28元,付款方式為每月支付至核準完成合格工程產值的75%,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工程金額的85%,結算完成后支付至結算金額的97%,保修期滿支付結算金額的3%。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8年8月25日將施工場地移交給原告,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并于2018年11月底完成竣工驗收。后原告于2019年3月底完成結算報告后交給被告審查。經原告核算,涉案的工程量總價款為人民幣4212883.38元,但被告僅于2019年1月23日支付1186000元。截至原告起訴之日,雖經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不僅不愿意配合原告完成工程結算,而且也未向原告支付工程的剩余款項。綜上所述,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構成違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22條規定,對于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應由被告承擔。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諸法律,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向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一、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與被告確實簽有《天谷大樓優展區景觀專業承包工程合同》,但原告所述與事實有眾多不符,表現如下:1、開工時間:原告訴稱被告于2018年8月25日將施工場地移交,和事實不符。被告下達開工日期為2018年5月2日,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中也有注明開工日期為2018年5月3日,開工時間并非原告訴稱的2018年8月25日。2、竣工時間:原告訴稱2018年11月30日完成施工、2018年11月底完成竣工驗收,和事實不符。該園林景觀工程尚未完全竣工,原告證據《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僅是施工項目中“結構工程”完工,而非全部工程都已經完工。根據合同顯示,本工程涉及“結構工程”、“園建工程”、“綠化工程”、“機電工程”(承包合同第44至55頁),除結構工程外,其他工程尚未竣工、完成竣工驗收。3、結算款項:原告訴稱其工程量總價款為4212883.38元,此價款為原告單方計算,被告不予認可。依據承包合同第13頁的約定,原告應當在工程竣工后60天內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被告在收到后120天內審核,審定后的結算書作為結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據。現工程未全部完工、原告亦未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尚未到被告審核階段,未經被告審核。原告的《工程結算書》是其單方制作,不符合實際情況、對被告不具有拘束力。4、簽字人員屬性:原告所提交的證據3中,工程變更指令、現場簽證單、完成確認單等文件上的簽字人員,如徐明、謝夢華、謝俊等,非被告員工,對被告不具有拘束力。5、付款比例:原告訴請被告依照其單方制作的造價總額全額支付,支付比例與合同約定不符。合同第3頁約定,“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金額的85%”、“結算完成后,支付至結算金額的97%”、“保修期滿支付結算金額的3%”,現該三項付款條件均未達成,被告無支付義務。二、原告施工嚴重超期,應當扣減因工期延誤產生的違約金。雙方約定的工期是30日歷天(承包合同第36頁),自2018年5月2日被告下達開工令(原告也自認2018年5月3日開始施工),原告至遲應于2018年6月3日完工。現其遲遲不能按時完工,已經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根據合同約定,如若滯后,發包人將依據10萬元/節點進行處罰,另延誤一天將罰款5萬元,按此計算已經產生高額的違約金。同時,由于遲遲不能完工,嚴重影響被告外在形象,影響銷售,也給被告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被告請求扣減林外林因工期延誤產生的違約金,從2018年6月3日開始,按每日5萬元計算至竣工。三、原告關于律師費17萬元的請求應予駁回。因工程款尚未到支付條件、原告未完成全部工程,被告并無拖欠行為。原告擅自起訴,律師費用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同時,雙方并未約定律師費的承擔問題,加之無律師費支付的相關憑證,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請求駁回原告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8年2月,被告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發包人,與作為承包人的原告深圳市林外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簽署《專業承包合同協議書》,主要約定如下:1、原告承包位于深圳市寶安區優展區景觀專業承包工程,承包范圍詳見技術規范;2、專業承包工程暫定含稅總價3739887.28元;“專業承包合同條件”第16.1條約定,合同中實體工程中的各項單價為按照合同圖紙及規范包干的價格。3、具體付款方式如下:本工程無預付款。每月支付至核準完成合格工程產值的75%,若當月進度款小于合同額的2%且不超過10萬元,并入下期支付;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金額的85%;結算完成后支付至結算金額的97%,保修期滿支付結算金額的3%。4、工期:按發包人進度計劃完成。“專業承包合同條件”第7.1條就開工及竣工時間約定,專業承包商應按中標通知書內所訂明的開工日或接到發包人有關開工通知后3天內開始專業承包工程的實施,并認真施工及于投標函附錄內所訂明的期限內或在第7.2款可能允許的延長時間內竣工。“工程規范-乙部-技術規范”第3條第1項約定,預計2018年3月1日進場,具體時間以發包人簽發指令為準,承包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0日歷天內完成圖紙深化設計;施工工期為30日歷天,在以上工期內完成材料加工與施工安裝,并完成竣工驗收。5、“專業承包合同條件”第17.5條就工程結算約定如下:專業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60天內向工程師/成本工程師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工程師/成本工程師自簽收之日起120天內(含總承包商、專業承包商、發包人的核對時間)將結算審核完畢,審定后的結算書作為專業承包工程結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據。6、《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期限為從本專業承包工程的接收證書上注明的竣工時間起計1年。
2018年12月29日,天谷大樓優展區景觀專業承包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被告作為建設單位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中蓋章確認,謝俊作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名,其中載明開工日期為2018年5月3日,竣工日期為2018年11月30日。
原告提交了四份現場簽證單、完工確認單及照片以證明存在合同項目外的增加工程,完工確認單記載的工程變更指令分別為拆除鐵皮圍擋及毛石擋墻并外運、停車場高差處做護坡、開新路口及拆除原有人行道及澆筑臨時行人通道、修復破損市政人行道磚,謝俊作為項目負責人于2018年12月28日及12月29日簽名確認。
2019年3月28日,原告就涉案工程編制了《工程結算書》,結算總價為4212883.38元,其中合同部分(含設計變更)金額為3944404.88元,簽證部分為268478.5元。
原告主張其將上述報告提交給了監理公司的常哲,被告既未對結算內容給予回復,也未向原告再行支付工程款。原告提交了一份文件簽收單以證明其主張,證據中記載的收發文日期為2019年3月26日,文件內容摘要為“052工程聯系單-加緊結算”。
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開具了兩張金額分別為1000000元、186000元的增值稅專業發票,2019年1月16日開具了一份金額為921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告主張由于被告答應可以暫付921000元的工程款,故原告按該數額開具了發票,但被告收到發票后并未依其承諾付款。
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原告轉賬支付1186000元,用途注明為“道路建設費”。
另查,原告委托廣東瑯博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作為其在本案中的訴訟代理人,約定律師費為170000元。
又查,原告主張被告已在本案經法院依法送達包括《結算書》在內的全部訴訟材料,被告未出庭答辯,應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也從側面印證原告的訴請真實有據,故原告認為無需對涉案工程進行工程量鑒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深圳市林外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732元,由原告負擔。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蕾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林濤(兼)
書記員李玉婷
判決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