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榕昭與鄭新國、福建國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102民初3575號
判決日期:2021-01-08
法院: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秦榕昭與被告鄭新國、福建國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德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榕昭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燕娟、余泉水,被告鄭新國、國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榮烈、樂星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秦榕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鄭新國、國德公司立即償還秦榕昭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暫計46.5萬元(自2014年9月29日起,按月息1.5%計,暫計至秦榕昭起訴之日,直計至還清借款之日止)、律師費15000元;2.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鄭新國、國德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4年9月29日,鄭新國因資金周轉需要向秦榕昭借款50萬元并向秦榕昭出具《借據》,約定:借期一個月,月利率1.5%,國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為鄭新國,持股51%)承諾債務擔保。然而,還款期限屆滿,鄭新國、國德公司拒不履行還款義務。2019年10月9日,鄭新國鄭新國出具《承諾書》,承諾還款。為維護秦榕昭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鄭新國、國德公司辯稱:一、秦榕昭起訴要求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其利息,已超過訴訟時效,依法不受法律保護,應予駁回。
1、本案借據有明確約定借款期間為一個月(即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29日),訴訟時效從2014年10月30日開始計算,至2016年10月29日滿兩年,秦榕昭到了2020年初才提起本案訴訟,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2、2019年10月9日《承諾書》雖是鄭新國個人出具的,但其內容僅是承諾“…保證核對清楚,如果再次延誤時間本人愿意承擔一切違約責任”,不屬于最高法《訴訟時效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之情形,不能認定鄭新國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有同意履行本案《借據》項下的還款義務。
二、秦榕昭起訴國德公司,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沒有事實根據,且已過保證期限,應當依法駁回。
1、國德公司并沒有在《借據》上蓋章擔保,其法定代表人鄭新國也沒有以“國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字擔保,秦榕昭起訴要求國德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沒有事實根據,應當依法駁回。
2、若國德公司有同意擔保,秦榕昭的主張也已超過6個月擔保期限,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3、2019年10月9日《承諾書》是鄭新國以個人名義出具的(即“本人鄭新國再次承諾…”),與國德公司無關。
三、秦榕昭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其律師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本案《借據》并沒有約定,一方違約要承擔另一方的律師費用損失。另外,秦榕昭也沒有舉證其已實際支付律師費的證據(如合同、發票和銀行回單等)。因此,秦榕昭的該項主張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請求駁回秦榕昭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福建國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3日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鄭新國。
2014年9月29日,鄭新國向秦榕昭出具《借據》:福建華閩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秦榕昭:因業務需要,需向貴司員工借款50萬元,借期一個月,月利率1.5%,并以現金形式結算。國德公司作為借款擔保,如我司無法歸還上述欠款,則承擔上述罰金,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后果。鄭新國作為借款人在上述《借據》上簽名,國德公司未加蓋公章。該《借據》左側林某簽署“同意借”,2014年9月29日。當天,秦榕昭向鄭新國轉賬匯款50萬元。
2019年10月9日,鄭新國出具《承諾書》:本人鄭新國再次承諾如2019年10月20日之前與福建華閩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總經理及林升鍵的借款利息(其中包含華閩公司員工秦榕昭借款),保證核對清楚,如果再次延誤時間本人愿承擔一切違約責任。在雙方無異議情況下,簽訂協議。
庭審中,秦榕昭向本院提交催款函、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送的催款清單、證人黃某的證言等證據證明2017年11月30日起,秦榕昭委托林某代為向鄭新國、國德公司催討欠款。
證人林某出庭陳述2017年11月30日之前,其均是通過口頭向鄭新國催討,2017年11月30日通過書面形式向鄭新國催討
判決結果
駁回秦榕昭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600元,減半收取6800元,由秦榕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明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謝婉瑩
判決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