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鉑晟置業有限公司與廣東華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民終11913號
判決日期:2021-01-08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佛山鉑晟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鉑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東華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18)粵0604民初205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鉑晟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2.駁回華固公司的第三項訴訟請求;3.一、二審訴訟費由華固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雙方對涉案工程造價金額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未達到付款條件。根據涉案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工程款的支付前提是鉑晟公司審核完畢,但鉑晟公司委托案外人上海眾某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某公司)進行的結算只出具了初稿,眾某公司明確尚需鉑晟公司進行審核確認。鉑晟公司有權完成審核確認終稿金額后再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一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眾某公司出具的結算初稿為認定涉案工程價款的依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一審判決鉑晟公司從華固公司起訴之日起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涉案施工承包合同約定,華固公司提供結算書,鉑晟公司審核完畢,雙方簽字認可后一個月內付至計算額的95%;業主委托專業造價咨詢公司承擔全過程造價控制及竣工審價服務。華固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一審庭審中陳述其上周提供結算報告。由此,華固公司在2018年10月才提交結算資料,后眾某公司出具結算初稿,華固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表示認可眾某公司的結算金額。因雙方對該結算金額存在爭議未簽字認可,給付工程款的條件亦未成就,故鉑晟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一審判決鉑晟公司從華固公司2018年8月16日起訴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便需要計算利息,也應自判決生效后才起算。
華固公司答辯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鉑晟公司認為付款條件未成就與事實不符。涉案工程中的4-1地塊于2014年便施工完畢,2018年1月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華固公司對鉑晟公司委托的兩家公司的審核價格均認可,鉑晟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時間。2.華固公司于2014年便墊資完成了涉案工程,鉑晟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階段性工程款。根據法律規定,墊資的工程款自墊資之日起計算利息,華固公司訴請從起訴之日起開始計算利息,一審判決也予認可。鉑晟公司要求從判決生效之日起支付利息錯誤。
華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解除華固公司、鉑晟公司簽訂的《佛禪(掛)20XX地塊項目4#地塊基坑支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佛禪(掛)20XXX地塊項目4號地塊基坑支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補充合同(一)》;2.鉑晟公司支付工程款5883743.27元;3.鉑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113892.85元【從2018年3月5日暫計算至2018年8月5日】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直至全部清償之日止;4.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鉑晟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7月,華固公司(承包方、乙方)與鉑晟公司(發包人、甲方)簽訂涉案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來承包佛禪(掛)20XXX地塊項目4#地塊基坑支護工程……二、本工程承包范圍、內容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圍及內容。佛禪(掛)20XXX地塊項目4#地塊基坑圍護工程施工圖紙所有工作以及合同明確的為完成基坑圍護工程所需要做的其他工作內容……2、承包方式。乙方按上述承包范圍包人工、包材料、包機械、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包施工全部風險……四、合同金額。工程總造價:經雙方確定本合同工程造價暫定為人民幣7456428.75元……(2)最終結算方式:以本工程基坑圍護工程報價表為基準,固定單價,工程量按實結算……九、合同價款支付。(1)付款節點。1)按月進度支付60%;2)工程完工后支付至70%;3)乙方提供結算書,甲方審核完畢,雙方簽字認可后一個月內付至結算額的95%;4)剩余5%待乙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完全并經資料驗收通過后一年內付清……十、結算……(5)本項目業主委托專業造價咨詢公司承擔全過程造價控制及竣工審價服務……十一、違約、索賠和爭議……2、爭議……(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2015年2月2日,鉑晟公司在《工程聯系單》(編號:GXXX)建設單位意見欄確認:1、4-2號地基坑支護施工時間未明確屬實。擬同意完成4-1號地基坑支護后臨建、設備、人員先行撤離,但現場基坑需有人經常巡視。4-2號地一旦我司準備開工,貴司需在接到我司通知后一周內組織人員進場施工。
2016年11月,華固公司(承包方、乙方)與鉑晟公司(發包人、甲方)簽訂涉案補充合同,約定:“……1、……現將合同暫定總價變更為人民幣12008824.06萬元……2、主合同其他條款不予變更,仍按主合同條款執行……”
2018年3月5日,華固公司在《工程聯系單》(編號:GXXX)(主送單位:鉑晟公司。事由:由于增加二次進場、窩工費用及調整單價事宜)中注明:“……2015年2月我司施工完4-1地塊后,4-2地塊因貴司計劃一直處于停工狀態……2017年11月因貴司4-1地塊地庫外擴增加合同外工程……我司再次組織人員、機械進場施工該部分工程量,施工中遇環保局檢查,窩工60天,2018年1月份退場。綜上所述,由于貴司施工計劃調整而中途停工,設計變更導致我司費用增加,對此,我司申請對本次施工(11月1日至2月4日)增加以下費用和調整以下單價,后續再次施工的單價及費用屆時進場再根據現場情況調整,請貴司予以批準……”。監理單位意見:“事項2由政府原因要求停工,屬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非甲方原因,故不同意索賠。其余事項按合同約定執行,請業主審批。”鉑晟公司張槎化工中心項目部在建設單位意見欄于2018年6月20日確認:“同意監理意見,請合約部審核。轉合約部。”
2018年8月15日,鉑晟公司某化工中心項目部在《工程聯系單》(合同編號zb.fXXs-JXXX7,發往:華固公司,事由:4-2地塊基坑支護方案變更施工事宜)出具意見:“由于貴司承建的《佛禪(掛)20XX-0XX地塊項目4號地塊基坑支護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包括4-1#地塊與4-2#地塊,其中4-1#地塊基坑支護工程已2015年施工完成,4-2#完成水泥攪拌樁施工……就此設計變更,我司要求貴司進行報價,并與貴司多次約談后,貴司表示由于自身資金投入原因,已無法繼續施工該設計變更內容。鑒于此情況,經我司與貴司友好協商后,貴司同意我司另行委托新施工單位完成4-2#地塊剩余基坑支護施工任務。針對貴司已完成施工部分,我司將據實予以結算。另外,涉及貴司已施工部分的基坑檢測,驗收配合及驗收資料等,請貴司提前做好準備。特此告知!”
2018年11月,案外人廣州金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接受鉑晟公司委托出具《佛禪(掛)20XX-0XX地塊項目4#地塊基坑支護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核結果中審定金額為:10578655.35元。
2018年12月29日,案外人眾某公司接受鉑晟公司委托出具《佛禪(掛)20XX-0XX地塊項目4#地塊基坑支護工程結算復審建議書》,審價結論中復審審定造價為:10570456.06元。
2019年5月22日,案外人眾某公司向一審法院出具復函,內容為:“……我司于2018年12月5日收到佛山鉑晟置業有限公司委托‘佛禪(掛)20XX-0XX地塊項目4#地塊項目基坑支護工程結算復審委托,現階段僅形成復審初稿文件(即結算復審建議書),但該初稿文件涉及相關的所有結算事項均需甲方進行審核并確認,現暫未定論……’”
另查明,庭審中,鉑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確認涉案工程的4-1部分基本已經回填及上蓋了。4-2在開挖的階段,雙方也同意說不由華固公司繼續4-2的工程。雙方也算是終止合同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糾紛。華固公司、鉑晟公司所簽訂的涉案合同及涉案補充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關于華固公司訴請解除涉案合同及涉案補充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根據鉑晟公司張槎化工中心項目部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工程聯系單》,經雙方協商后,華固公司同意鉑晟公司委托新施工單位完成4-2#地塊剩余基坑支護施工任務。針對華固公司已完成施工部分,鉑晟公司將據實予以結算。因此,應認定雙方于2018年8月15日協商解除涉案合同及涉案補充合同。
關于華固公司訴請支付工程款及延期支付利息。一審法院作如下分析:一、關于眾某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文書。該工程結算文書是受鉑晟公司委托出具,華固公司對該工程結算文書亦予以確認。鉑晟公司主張眾某公司還在結算進行中,還沒有結論性的結果,因此不認可上述工程結算文書中的金額,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上述工程結算文書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予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的情形,故一審法院對眾某公司出具的上述工程結算文書予以采納。至于眾某公司在復函中稱現階段僅形成復審初稿文件(即結算復審建議書),該初稿文件涉及相關的所有結算事項均需鉑晟公司進行審核并確認,現暫未定論,該陳述屬于上海眾某公司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華固公司、鉑晟公司對此并未協商一致,故不影響上述工程結算文書的效力。二、關于涉案工程的結算造價。根據上述工程結算文書,審定造價為10570456.06元。因此,鉑晟公司應向華固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價款為10570456.06元-4704225.96元=5866230.1元。三、關于延期付款利息。涉案合同包括4-1#地塊與4-2#地塊,其中4-1#地塊基坑支護工程已于2015年由華固公司完成,4-2#地塊則由華固公司完成水泥攪拌樁施工。考慮到涉案工程的4-1#部分已經回填、上蓋及華固公司系于2018年2月前最終退場等具體案情,結合涉案合同關于價款支付、結算的約定,一審法院確定以華固公司起訴之日即2018年8月16日作為延期利息計算的起算日,由鉑晟公司以5866230.1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華固公司訴請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華固公司申請的工程造價鑒定,鑒于華固公司已經確認上海眾某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文書的造價金額,故該鑒定缺乏必要性,一審法院依法對該鑒定予以終止。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確認華固公司與鉑晟公司2014年7月簽訂的《佛禪(掛)2XX-0XX地塊項目4#地塊基坑支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2016年11月簽訂的《佛禪(掛)20XXX地塊項目4號地塊基坑支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補充合同(一)》于2018年8月15日解除;二、鉑晟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華固公司支付工程款5866230.1元;三、鉑晟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華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以5866230.1元為本金,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鉑晟公司實際支付本金之日止);四、駁回華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6831元,由鉑晟公司負擔26432元,由華固公司負擔399元。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78元,由上訴人佛山鉑晟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余珂珂
審判員徐允賢
審判員黃玉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彭振宇
書記員王娣
判決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