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與甘肅澳華建筑規劃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602民初12384號
判決日期:2021-01-10
法院: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與被告甘肅澳華建筑規劃設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某,被告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何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對何某作出的兩個處罰決定;2、判令澳華規劃設計公司支付何某工資440040元;3、判令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償付拖欠工資的80%的賠償金352032元;4、判令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償付經濟補償金438137元。事實與理由:何某于2008年10月入職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從事建筑設計工作。工資構成: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期間,澳華規劃設計公司經常拖欠員工工資,至2019年2月,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已經拖欠的工資437415元(其中:180000元工資,以商鋪抵頂,商鋪至今未到手,要求支付工資不要商鋪)。澳華規劃設計公司拖欠何某工資太多,2019年3月1日,何某提出辭職申請。2019年3月7日,澳華規劃設計公司懷疑何某參與私設,作出處罰決定,對何某處以49.5萬元的罰款,意圖折抵何某工資,何某對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提出撤銷要求,澳華規劃設計公司拒不撤銷。2019年3月22日,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又作出一項處罰決定,認為何某從2019年3月7日起沒有上班,處罰500元/天。2019年6月11日,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作出同意何某辭職的決定。何某提出辭職的原因是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不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何某提出辭職申請后離崗,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作出的兩個處罰決定,沒有事實依據,違反法律規定,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作出同意何某辭職的決定,但不支付何某的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侵害何某合法權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涼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出具了涼勞人仲不字(2019)第08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故訴諸法院。
澳華規劃設計公司辯稱,何某提出確認撤銷兩個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由于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工作職能的特殊性,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何某負有保密義務,如何某違反規定,需支付違約金,后雙方簽訂聘用合同,何某應遵循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公司的規章制度,在禁止協議中約定明確,何某在澳華規劃設計公司處工作,不得從事其他設計,但是何某還是違反規定,進行私設和打印,后澳華規劃設計公司核實,查證何某私設的項目并不是澳華規劃設計公司的項目,何某發現事情敗露,提出辭職。因何某違約,所以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作出兩個處罰決定,具有事實依據。何某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和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因何某提出澳華規劃設計公司拖欠的工資及賠償金均是何某設立的,但是在澳華規劃設計公司財務上并沒有,關于經濟補償金是屬于用人單位違約后解除合同,但是何某是主動提出辭職。何某違反勞動合同及聘用合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屬于何某違約。請求依法駁回何某的訴訟請求。
何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如下:證據1、仲裁決定書一份。用于證明該糾紛已經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了仲裁。證據2、勞動合同一份。用于證明何某與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證據3、工資流水、設計3所產值表、房屋抵頂協議各一份。用于證明何某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工資發放情況,以及澳華規劃設計公司拖欠2019年2月份的基礎工資2625元未發放。績效工資437415元未發放。證據4、處罰決定兩份。用于證明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對何某參與私自為他人設計圖紙以及提出辭職后未繼續上班按曠工處理的處罰決定。證據5、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同意何某辭職的決定。澳華規劃設計公司為反駁何某的訴訟請求提供如下證據;證據1,勞動合同及聘用合同各一份。用于證明雙方簽訂了勞動用工合同,合同中對竟業行為也作了約定。證據2,公司規章制度一本。用于證明違反競業,公司可進行處理的規定。證據3,處罰決定兩份。用于證明何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且符合建筑設計行規。證據4、光盤一張、圖紙一份。用于證明何某為他人私自設計圖紙及打印圖紙的事實。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對何某提供的證據1、2、4、5無異議。證據3認為除工資流水外均無澳華規劃設計公司最后確認,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實際欠何某多少工資無法確認。何某對澳華規劃設計公司提供的證據1、3無異議。對證據2認為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員工討論,且沒有向員工發放,不能依此作為處罰員工的依據。證據3何某僅僅是在公司打印了外人的圖紙,并沒有為他人設計圖紙,不存在私自設計行為,另外,處罰的金額也無依據,只是要將何某應發的工資全部抵銷。本院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何某提供的證據3,設計3所產值表、房屋抵頂協議及其余證據在以下論理部分進行論證,銀行轉賬流水及微信截圖雖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不予認可,但在協議及產值表簽名的均是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下屬設計3所的負責人簽名,且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又沒有舉出反駁證據證實,本院予以采信。澳華規劃設計公司的處罰決定是否正確,在以下論理時進行論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8年10月起何某就應聘到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從事建筑設計。為此,雙方分次簽訂了勞動合同,2018年1月1日雙方又續簽了三年勞動合同,約定何某的工作時間為標準工時制,勞動報酬為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方式確定,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均按國家及省上相關法律、政策辦理,合同的解除、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同時,雙方還簽訂了聘用合同,主要以競業禁止內容為主,其中,未經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同意,何某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產品、業務。若何某存在違約,應承擔離開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上年度薪酬總額的3倍以及履行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承擔。在此期間,何某按照澳華規劃設計公司安排從事建筑設計工作,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依照何某所完成的設計量進行工資發放,其中,每月向其發放金額不等基本生活費用,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共發放40553.44元。一年或者一項設計工作完成后進行結算,2019年1月17日經雙方結算澳華規劃設計公司累計拖欠何某工資180000元,澳華規劃設計公司與何某及其他五名員工簽訂了一份用房屋抵頂工資協議書,以651200元的價格將榮華公司抵頂設計、監理費用的涼州區北關菜市場榮華新天地項目地下商業1-31號中的5號鋪面抵頂以上六人工資。后何某所在的澳華規劃設計公司設計三所匯同公司審核及何某本人對何某尚未結算的績效工資進行了結算,產值工作176167元,工資卡工資81248元。同年2月28日晚何某私自前往澳華規劃設計公司網絡室在另一同事的協助下,為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打印、復制圖紙,被澳華規劃設計公司發現,同年3月1日何某向澳華規劃設計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從即日起再未到澳華規劃設計公司,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于3月7日以甘澳設字(2019)08號文件作出《關于對何某參與私設處罰決定》內容為對何某為他人出圖處以495000元的處罰,2019年3月22日又以甘澳設字(2019)14號文件作出《關于對何某等同志曠工處罰決定》內容為按每天500元處罰。同年6月16日又以甘澳設字(2019)26號文件《關于同意陳其貴等同志辭職的決定》內容為根據本人申請,公司研究決定同意陳其貴、何某等人辭職,從發文之日起辦理離職手續。后澳華規劃設計公司不向何某出具拖欠工資證明,何某也無法領取拖欠的工資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撤銷甘肅澳華建筑規劃設計有限責任公司以甘澳設字(2019)08號文件作出的《關于對何某參與私設處罰決定》和(2019)14號文件作出的《關于對何某等同志曠工處罰決定》中針對何某的處罰決定。
甘肅澳華建筑規劃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何某工資257415元。
何某承擔競業禁止限制違約金89390.50元。
駁回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款項甘肅澳華建筑規劃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扣除何某承擔違約金89390.50元后付給何某工資16802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甘肅澳華建筑規劃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尚武虎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把正路
判決日期
202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