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肥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肥城泰灃商貿有限公司、山東萬聯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983民初6452號
判決日期:2021-01-11
法院: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肥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肥城農商行)與被告肥城泰灃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灃商貿公司)、山東萬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聯置業公司)、陶瀾、徐輝、高杰、曹軼、陶源、孫緒民、高國川、王開榮、徐軍、泰安億嘉城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嘉城置業公司)、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勤鑫園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肥城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公巖、張杰,被告曹軼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洪,被告孫緒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靜,被告高國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泰灃商貿公司、萬聯置業公司、陶瀾、徐輝、高杰、陶源、王開榮、徐軍、億嘉城置業公司、勤鑫園林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肥城農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泰灃商貿公司支付原告貸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復利等867825元(暫計算至2019年11月7日),之后利息、罰息等按合同約定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億嘉城公司、勤鑫園林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萬聯置業公司、陶瀾、徐輝、高杰、曹軼、陶源、孫緒民、高國川、王開榮、徐軍在最高額2500萬元范圍內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0日,被告泰灃商貿公司與原告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被告億嘉城置業公司、勤鑫園林公司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萬聯置業公司、陶瀾、徐輝、高杰、曹軼、陶源、孫緒民、高國川、王開榮、徐軍與原告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對2016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之間形成的債權在最高限額25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后原告按約定發放貸款,被告未按時歸還借款本息,特具狀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泰灃商貿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萬聯置業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陶瀾未作答辯。
被告徐輝未作答辯。
被告高杰未作答辯。
被告曹軼辯稱,涉案貸款性質為流動資金貸款,金額為1500萬元,數額巨大,原告在放貸前需調查被告的財務報表,且本案可能涉嫌貸款詐騙。
被告陶源未作答辯。
被告孫緒民辯稱,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保證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涉案貸款為借新還舊,借款人已無還款能力,原告應按約定停止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不應再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涉案借款可能會涉嫌貸款詐騙。
被告高國川辯稱,同被告曹軼、孫緒民答辯意見,公司已停業幾年,賬戶均已休眠,已明顯無償還能力,原告放款存在相關人員串通借錢,我已于陶瀾達成協議,借款人公司的對外債務與我無關。
被告王開榮未作答辯。
被告徐軍未作答辯。
被告億嘉城置業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勤鑫園林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著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原告的營業執照副本及被告泰灃商貿公司、萬聯置業公司、億嘉城置業公司、勤鑫園林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一份,被告陶瀾、徐輝、高杰、曹軼、陶源、孫緒民、高國川、王開榮、徐軍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2、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貸轉存憑證(借款借據)、利息明細表各一份;3、最高額保證合同兩份、保證合同一份;4、股東會決議兩份、董事會決議一份;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發票、轉賬客戶回單各一份。經審查,上述證據來源合法,真實有效,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高國川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與陶瀾簽訂的協議書一份,欲證實泰灃商貿公司的對外債務與其無關。原告質證稱,該協議與原告無關,被告曹軼質證稱該協議證實借款人已停止經營,涉案借款涉嫌騙貸;被告孫緒民質證稱對真實性不清楚,該證據能證實一二被告惡意串通向原告借款。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月10日,原告肥城農商行(貸款人)與被告泰灃商貿公司(借款人)簽訂(肥農商)流借字(2019)年第011001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00萬元,借款用途為歸還借款(續貸),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0.44%,合同項下借款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算,按月結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借款按月結息的,結息日為每月20日。借款擔保方式為保證、最高額保證,擔保人億嘉城置業公司、勤鑫園林公司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擔保人陶瀾、徐輝、陶源、曹軼、高杰、孫緒民、高國川、王開榮、徐軍與原告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項下借款按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發放與支付。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期足額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貸款人有權停止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宣布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要求借款人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并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償還到期(含提前到期)應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加收50%作為罰息利率,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應按本款規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其他保全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律師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中載明該筆貸款為續貸,用于歸還我行合同號為(肥農信)流借字(2018)年第035199204號的存量貸款。
2016年7月13日,原告肥城農商行(債權人)與被告萬聯置業公司、陶瀾、徐輝、高杰、曹軼、陶源、孫緒民、高國川、王開榮、徐軍(保證人)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為原告與被告泰灃商貿公司自2016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止形成的債權在最高余額2500萬元范圍內提供擔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決算期屆至之日起兩年。
2019年1月10日,原告肥城農商行(債權人)與被告億嘉城置業公司、勤鑫園林公司(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為原被告簽訂的(肥農商)流借字(2019)年第011001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中的借款150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2019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泰灃商貿公司發放貸款1500萬元,貸轉存憑證中載明貸出日為2019年1月10日,到期日為2019年7月9日,借款利率為月利率8.70000‰。借款借據中加蓋被告泰灃商貿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王開榮的個人印鑒。
上述貸款發放后,被告未按期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12月17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案經開庭審理,因雙方各持己見,致法庭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截至2020年7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萬元,借款利息、罰息2446875元。
庭審過程中,原告提交委托訴訟代理合同、代理費發票及轉賬客戶回單一份,主張因實現債權支出律師代理費5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肥城泰灃商貿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東肥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萬元;
二、被告肥城泰灃商貿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東肥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20年7月6日之前的利息、罰息為2446875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50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3.0500‰計算,自2020年7月7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肥城泰灃商貿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東肥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00元;
四、被告泰安億嘉城置業有限公司、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三項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五、被告山東萬聯置業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三項判決內容確定的債務在最高限額25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六、被告陶瀾、徐輝、高杰、曹軼、陶源、孫緒民、高國川、王開榮、徐軍對上述第一、二、三項判決確定的債務在最高限額25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50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肥城泰灃商貿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山東萬聯置業有限公司、陶瀾、徐輝、高杰、曹軼、陶源、孫緒民、高國川、王開榮、徐軍、泰安億嘉城置業有限公司、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姜浩欣
判決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