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華橋亞熱帶植物引種園與廈門遠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閩0206民初5353號
判決日期:2021-01-11
法院: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廈門華僑亞熱帶植物引種園(以下簡稱植物引種園)與被告廈門遠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博公司)、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發公司)、周炎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遠博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提出反訴,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反訴并與本訴合并審理。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植物引種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邵建新、李剛,被告(反訴原告)遠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慶瑞、賴慶華,被告建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偉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炎鋒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植物引種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植物引種園與遠博公司、建發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簽訂的編號為×××8E的《進口設備采購合同》;2.判令遠博公司支付植物引種園違約金64200元;3.判令周炎鋒對第二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8日,植物引種園與遠博公司、建發公司就采購進口細胞分析儀、細胞計數器事宜簽訂編號為×××8E的《進口設備采購合同》,約定:植物引種園預付60%的合同款給建發公司,同時建發公司提供銀行出具的同等金額履約保函給植物引種園;建發公司在收到60%貨款后的7個工作日內辦理對外付匯;交貨時間為收到60%貨款120天內交貨;遠博公司不能交付貨物的,應向植物引種園支付合同總值20%的違約金,且植物引種園有權解除合同;周炎鋒作為遠博公司授權簽字代表,在合同履行及違約責任上承擔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建房公司通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向植物引種園提供了履約保函,履約保函的有效期最遲不超過2017年9月30日。植物引種園依約支付了60%合同價款即192600元給建發公司。遠博公司、建發公司未按約定履行交貨義務,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兩次修改保函有效期,延至2018年3月31日。因遠博公司、建發公司無法依約履行交貨義務,建發公司向植物引種園退還預付款192600元。植物引種園認為遠博公司違約,植物引種園有權解除合同,要求按約定支付違約金64200元,周炎鋒根據約定應對遠博公司應付的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遠博公司辯稱:1.植物引種園在訂立合同時隱瞞其沒有免稅資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根據海關總署下發的《關于執行“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17】153號),植物引種園的免稅資格從2016年1月1日起至合同約定的交貨期滿都處于待定狀態,需經重新審核方能確定是否具備免稅資格,植物引種園在對外招標時隱瞞不具備免稅資格的事實,以免稅價進行招標,導致建發公司在辦理進口許可證及免稅手續時無法正常辦理,遠博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書面通知植物引種園免稅手續無法辦理后,植物引種園也沒有積極配合處理,因此貨物未能按時交付是植物引種園造成的。2.至2017年9月植物引種園確定具備免稅資格后,才著手辦理免稅手續,但此前設備的生產廠家早已備好貨等待進口,因植物引種園沒有免稅資格導致遲遲無法辦理入關手續,已產生了高額倉儲費用,遠博公司為了止損,不得不墊付稅款將生物細胞儀進口到國內,植物引種園以逾期交貨為由拒絕接收,遠博公司不得不將設備低價出售給案外人,植物引種園應賠償給遠博公司造成的損失。
建發公司辯稱,建發公司是作為植物引種園、遠博公司的代理人代辦設備進口相關手續,在植物引種園恢復免稅資格后建發公司第一時間辦理了進口手續,建發公司沒有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周炎鋒未作答辯。
遠博公司提出反訴訴訟請求:1.判令植物引種園繼續履行編號為×××8E的《進口設備采購合同》;2.判令植物引種園賠償遠博公司經濟損失52145元(包括中標服務費4815元、代理進口費8000元、設備采購費39330元);3.判令公告費300元由植物引種園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遠博公司收到《成交通知書》,中標植物引種園的細胞分析儀、細胞計數器的采購項目,中標價為免稅價。2017年3月8日,植物引種園與遠博公司、建發公司簽訂三方協議,約定:植物引種園、遠博公司共同委托建發公司為設備的外貿進口商。建發公司與國外的設備廠家簽訂設備合同并備貨,但在辦理免稅申請時被告知因政策調整,暫停辦理免稅事宜,至合同約定的交貨期屆滿時,植物引種園的免稅資格仍處于暫停狀態。植物引種園的免稅資格恢復后,已備好的細胞分析儀、細胞計數器被廠家優先提供給別的購買者。在免稅可以辦理后,廠家通知2018年3月發貨至香港,2018年3月底設備到達香港后,遠博公司聯系植物引種園接收貨物,但植物引種園拒絕收貨。遠博公司認為,因植物引種園的原因造成無法按時交貨,植物引種園應對遠博公司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植物引種園辯稱,植物引種園未在約定期限內向植物引種園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構成違約。遠博公司提供的采購細胞計數器的外貿合同簽訂時間是2017年8月4日,遠超出雙方簽訂《進口設備采購合同》的時間。不存在植物引種園沒有免稅資格的問題,植物引種園在2017年7月27日時仍正常辦理免稅業務。遠博公司主張植物引種園違約依據不足,請求駁回其反訴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已組織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植物引種園提交的《履約保函》及《履約保函修改》系由建發公司申請、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出具的,建發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2.植物引種園提交的《索賠通知》、《通知函》體現植物引種園于2018年3月下旬分別致函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建發公司要求執行履約保函退還192600元,這與建發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支付植物引種園192600元的事實以及植物引種園提交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修改》可以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本院對《索賠通知》、《通知函》予以采信。
3.遠博公司提交的《合同》(編號×××8E)簽訂日期為2017年1月22日,合同買方為建發公司、賣方為默克有限公司。植物引種園對該合同與本案的關聯性有異議,該合同簽訂時間在三方當事人簽訂的《進口設備采購合同》之前,遠博公司沒有進一步舉證證明該合同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納。
4.遠博公司提交的《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合同》(合同號V117128E-2)簽訂時間為2017年8月4日,在遠博公司、建發公司履行訟爭合同期間,所購產品為細胞計數器TC20,與植物引種園所采購的設備名稱、型號一致,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5.遠博公司提交的電子郵件,系遠博公司工作人員之間的往來郵件,并不能證明遠博公司曾建議植物引種園采用擔保進口的方式進口設備,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6.建發公司提交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申請表》并非原件,植物引種園對真實性有異議,建發公司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其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
7.建發公司提交的中國銀行廈門市分行出具《信用證》,系外文件,未提供翻譯件,證據形式不符合要求,本院不予采納。
8.遠博公司提交的《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體現遠博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案外人廈門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中標服務費4815元,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成交通知書》體現植物引種園委托廈門市某某有限公司確定采購項目成交人,與《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可相互印證,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9.遠博公司提交的《代理合同》系遠博公司與建發公司簽訂的,建發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10.遠博公司提交的《設備代理商催款函》有原件,內容與《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合同》(合同號V117128E-2)可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11.植物引種園提交的《合同》(編號×××8E)、《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合同》(編號×××8E-2)并非原件,遠博公司、建發公司對真實性有異議,本院不予采信。
12.植物引種園提交的與采購化學發光凝膠成像系統、高壓滅菌器有關的《采購結果抄報函》、《進口設備采購合同》、《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回單》、《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報關單》外均為原件,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植物引種園擬證明案涉合同履行時辦理免稅不存在障礙,但該批貨物的免稅審批是在2017年7月27日前,不能排除2017年7月27日海關總署發出通知后植物引種園的免稅手續辦理存在障礙的可能性,本院對上述證據的關聯性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9月20日,廈門市某某有限公司受植物引種園委托,通知遠博公司成為細胞分析儀、細胞計數器項目采購(項目編號2016-WS208A)的成交人,成交總價為32.1萬元。
2016年12月26日,遠博公司出具《關于簽訂三方協議的說明函》給植物引種園,主要內容為遠博公司沒有外貿進出口權,無法進口及處理免稅事宜,需委托具有外貿進口權的第三方公司辦理相關進口手續,貨物須由植物引種園直接支付給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支付給外方并提供相關結算資料給植物引種園,在簽訂三方協議后第三方公司將開具合同首付款的等額履約保函給植物引種園,植物引種園再付合同首付款給第三方公司,待儀器全部安裝調試完畢、驗收合格后,植物引種園再付合同尾款給第三方公司,同時退還第三方公司的履約保函,遠博公司負責產品的技術及售后服務。
2017年3月初,植物引種園作為甲方(買方)、遠博公司作為乙方(賣方)、建發公司作為丙方(代理方),三方簽訂《進口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編號×××8E)一份,主要約定:經2016年9月19日廈門市某某有限公司對植物引種園細胞分析儀、細胞計數器進行公開招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標通知書,三方就采購進口細胞分析儀、細胞計數器事宜達成協議,項目中的儀器設備明細見合同附件清單;植物引種園與遠博公司共同委托建發公司為該進口設備的代理進口商,在合同簽訂一周內,植物引種園與建發公司簽訂相關代理進口協議;負責向建發公司提供辦理進口許可及免稅證明的有關材料,供建發公司代辦進口許可證及免稅手續;設備驗收后提供設備驗收報告;遠博公司委托建發公司與中標儀器設備的國外供應商或生產廠商授權指定的國(境)外代理銷售商且與建發公司為非關聯方簽訂《進口合同》,并委托建發公司與植物引種園進行貨款結算;遠博公司負擔該設備之國外供貨商的資信、確保貨物的質量、維保事宜,及時在規定地點交貨,配合建發公司辦理對外簽訂進口合同等事宜;負責向建發公司提供進口設備的原理說明、技術指標、設備(含配件)清單等文件,以便建發公司辦理進口免稅及清關手續;建發公司負責與遠博公司或遠博公司指定的國外供貨商或生產廠商授權指定的國(境)外代理銷售商且與建發公司為非關聯方簽訂進口合同,按進口合同要求對外支付,代理植物引種園申辦該貨物的進口免稅證明,或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或其他相關許可證,以及辦理報關、運輸、匯款等事宜,并負責將貨物送達植物引種園;貨物質量有問題需退貨或換貨時,建發公司應負責辦理商檢、報關等出口及復進口事宜,建發公司在從事代理進口及退換貨的進出口活動中的相關費用由遠博公司承擔,因退換貨產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均由遠博公司承擔;建發公司應于中標貨物相關合同執行完畢后,負責與植物引種園進行貨款結算等相關手續,并提供含貨款項目的相關票據;遠博公司負責履行標書及合同中的各項承諾和約定,貨物采購為交鑰匙工程,植物引種園應保證全部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植物引種園提供滿足合同貨物正常運行所必需的所有全新設備及配件、軟件以及培訓和調試服務等,如遇合同貨物無法正常有效地運轉使用,則缺少的設備、配件、軟件和工具等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遠博公司承擔,并承擔由此可能給植物引種園造成的損失;建發公司僅對代理進口事宜負責;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植物引種園預付60%的合同款即192600元給建發公司,同意建發公司應提供銀行出具的同等金額履約保函(保函有效期6個月)給植物引種園。貨到安裝調試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植物引種園將保函退還建發公司;如果遠博公司違約而導致建發公司遭到索賠,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和風險由遠博公司承擔;建發公司收到相應預付款后進行進口手續辦理;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植物引種園向建發公司支付40%的合同尾款;建發公司對外付匯方式為在收到植物引種園60%貨款后的7個工作日內辦理電匯支付,若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上述手續,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植物引種園支付相應利息;合同所涉及的匯率暫按美元:人民幣=1:6.9折算外匯金額,該折算金額僅用于辦理免稅,其匯率變動風險或收益均由遠博公司承擔,實際結算金額根據中標通知書或抄報函中的中標人民幣價格,且不能超過該中標金額,作為最終合同金額與植物引種園進行結算,若匯率變動造成實際結算人民幣金額超過中標金額,遠博公司應于收到建發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差額支付給建發公司;代理手續費及進口過程中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均由遠博公司承擔,遠博公司收到建發公司書面通知后3日內將費用支付給建發公司;交貨時間為收到60%電匯貨款120天內交貨;交貨地點由植物引種園指定,并按植物引種園指定的具體位置安裝;因植物引種園原因造成對合同的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責任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及法律責任;因遠博公司或建發公司原因造成對合同的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責任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及法律責任;遠博公司不能交付貨物或完成系統安裝、調試的(不可抗力除外),遠博公司應向植物引種園支付合同金額總值20%的違約金,植物引種園有權解除合同,遠博公司須全額退還合同款并按要求賠償損失;遠博公司如逾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應向植物引種園支付合同金額的0.1%違約金;遠博公司法人或授權簽字代表,在合同履行及違約責任上,承擔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植物引種園無正當理由拒收設備、拒付貨款的,植物引種園應向遠博公司償付拒收部分設備款總額20%的違約金;合同自三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三方當事人均在合同落款蓋章,其中植物引種園于2017年3月8日簽章,遠博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簽章,周炎鋒作為遠博公司授權代理人簽名。該合同附件《儀器設備清單》載明所購貨物包括GuavaeasyCyte6-2L細胞分析儀1臺、單價29萬元和TC20細胞計數器1臺、單價3.1萬元,合同總價款32.1萬元。
遠博公司作為委托方,建發公司作為代理方,雙方另簽訂《代理進口合同》一份,合同編號×××8E,主要約定:遠博公司委托建發公司代理進口商品GuavaeasyCyte6-2L細胞分析儀1臺和TC20細胞計數器1臺,總價款321000元;最終用戶系植物引種園;代理費以自己名義對外簽約,進口合同已由委托方確認,因進口合同及其附件瑕疵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委托方承擔;代理方代委托方辦理有關貨物的運輸、保險、到港后的報關、報檢等進口手續;委托方在代理方對外付款前5個工作日內將貨款保證金90300元付至代理方賬戶,代理方未收到該貨款前不對外付款;代理方收到最終用戶貨款后將該筆保證金如數無息退還給委托方;包干代理方8000元,代理方清完關后,由委托方自行安排提貨送至最終用戶。
2017年3月30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出具《履約保函》一份(編號GCXXXX),主要內容為如建發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交貨義務且未能按需方要求退回預付款的,該銀行保證在收到植物引種園簽署的聲明的書面索賠通知紙質原件后七個銀行工作日內,憑本保函正本原件將不超過預付款金額即192600元且累計總額不超過本保函擔保金額的索賠款項支付給植物引種園名下指定賬戶;該保函自建發公司開立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建發大廈支行的賬戶上收到植物引種園支付的合同項下預付款192600元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項下貨物安裝調試完畢并驗收合格取得貨物驗收報告之日止,最遲不超過2017年9月30日;本保函失效后,將保函正本原件退回銀行注銷。2017年9月29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出具《履約保函修改》一份,主要內容為將編號GCXXXX的《履約保函》中有效期替換為有效期至合同項下貨物安裝調試完畢并驗收合格取得貨物驗收報告之日止,最遲不超過2017年12月31日,其他條款不變。2017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又出具《履約保函修改》一份,主要內容為將編號GCXXXX的《履約保函》中有效期替換為有效期至合同項下貨物安裝調試完畢并驗收合格取得貨物驗收報告之日止,最遲不超過2018年3月31日,其他條款不變。
2017年4月11日,植物引種園轉賬支付建發公司上述合同項下的預付款192600元。
2018年3月21日,植物引種園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發出《索賠通知》,主要內容為:至發函之日,建發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交貨義務且未能按植物引種園要求退回預付款,根據《履約保函》(函兩份《履約保函修改》)的約定,向銀行提出索賠,索賠金額為192600元。
2018年3月29日,植物引種園向建發公司發出《通知函》,主要內容為:2017年9月30日合同到期,植物引種園未收到合同約定的貨物,應建發公司要求先后收到兩次延期履約保函,至發函之日還未收到約定的貨物,植物引種園將執行履約保函內容,按合同追究責任。
建發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轉賬支付192600元給植物引種園并書面說明該款項系退還合同編號VIDXXXXE的合同項下的預付款。
2017年7月27日,海關總署發出《海關總署關于執行“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免稅主體范圍、減免稅審核確認等事項,其中第五部分“政策執行銜接”中第(一)項明確在2016年1月1日至財關稅[2016]72號文件印發之日(2016年12月30日)期間,對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63號令中《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第三條所列各類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財關稅[2012]54號文件規定的科技民非單位申請進口的用品,海關已按63號令、海關總署2007年第13號公告規定審核出具《征免稅證明》,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含)以前已免稅進口的,已免征稅款不予調整;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未免稅進口的,海關應當按照財關稅[2016]70號、財關稅[2016]71號、財關稅[2016]72號和本通知規定重新審核,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需對《征免稅證明》中征免性質字段進行修改,經審核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將《征免稅證明》作廢,對減免稅申請人已申領的紙質《征免稅證明》,應予以收回。其中第(三)項規定,財關稅[2016]71號文件印發后,相關主管部門重新核定享受免稅政策的科研院所、轉制機構、示范平臺名單前,海關暫不辦理相關單位申請進口用品的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相關單位申請憑稅款擔保進口用品的,海關可予受理。
2017年8月4日至30日,建發公司工作人員多次要求植物引種園的工作人員配合提供進口報關所需資料,植物引種園的工作人員已配合提供。2017年9月6日,建發公司工作人員告知植物引種園工作人員尚不能辦理免稅,因為備案海關還沒有出來,要求植物引種園先將材料準備好,等備案通過海關免稅能審理了就第一時間遞交。2017年9月7日,植物引種園工作人員詢問建發公司工作人員,銀行出具的保函時間截止2017年9月30日,但今年(指2017年)海關的變化始料不及,恐怕無法按時到貨,如何處理。2017年11月2日,植物引種園工作人員詢問建發公司工作人員,辦理另一批儀器免稅手續的代理公司稱植物引種園的海關備案還沒辦理,具體情況如何,建發公司工作人員回復不是沒有辦好,是還需要兩份材料,免稅沒有受影響,還在繼續審。植物引種園工作人員詢問建發公司工作人員免稅審批何時通過,建發公司工作人員回復2017年10月20日左右。
本案庭審過程中,遠博公司自認植物引種園于2017年9月確定了免稅資格
判決結果
一、解除廈門華僑亞熱帶植物引種園與廈門遠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簽訂的編號為×××8E的《進口設備采購合同》;
二、廈門遠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廈門華僑亞熱帶植物引種園違約金64200元;
三、周炎鋒對本判決第二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廈門遠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7078元,由廈門遠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3058元,由廈門遠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婧怡
人民陪審員林振煥
人民陪審員周水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張錦
判決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