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與被告鹽城和舒堂醫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115民初8043號
判決日期:2021-01-12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安公司)與被告鹽城和舒堂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舒堂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迪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俊,被告和舒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寒梅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喻慎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迪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檢測服務費45409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454090元為基數,從2020年3月1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6日,原被告簽訂《醫學檢測服務協議》,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對臨床檢驗樣本和病理學檢查樣本進行檢測,協議并對其他權利義務一并作出約定。簽訂協議后,原告嚴格按照協議約定提供了檢測服務,收取樣本,交付檢測報告,但被告自2018年7月26日起拖延支付檢測服務費。2019年10月23日,經原被告雙方對賬,確認截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拖欠原告服務費404780元,之后被告又拖欠了四個月的檢測服務費,累計拖欠原告檢測服務費454090元。此后,雙方終止合作。2020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律師函》再次催討檢測服務費,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認為,被告拖欠服務費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和舒堂公司辯稱:其與原告確實簽訂了醫學檢測服務協議,其認可欠付原告檢測費454089.8元,但是其現營運困難已經歇業,難以履行合同義務,請求法庭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原告迪安公司(乙方)與鹽城澤瑞健檢美容醫院有限公司(甲方)簽訂《醫學檢測服務協議》,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對其臨床檢驗樣本和病理學檢查樣本進行檢測;甲方按照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或乙方公開公示的收費標準向或者收取檢測費用,甲方按照收費標準的40%向乙方支付檢測服務費;業務量的結算以乙方LIMS系統項目檢測清單或外送樣本登記的簽收記錄為準;乙方每月就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檢測費用與甲方進行月度結算;甲方應在每個月度結束后叁拾日內以銀行轉賬方式將乙方開具發票金額匯入乙方指定賬戶。甲方未按上述約定付款的,乙方有權中止樣本接收及檢測服務,因乙方中止服務產生的損失或責任由甲方承擔;如甲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按時支付檢測服務費的,應當按日按應付款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迪安公司為澤瑞公司提供醫學檢測服務。2019年6月6日,鹽城澤瑞健檢美容醫院有限公司更名為鹽城和舒堂醫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3日,迪安公司與和舒堂公司簽訂對賬單確認,截止2019年9月25日,和舒堂公司欠付迪安公司服務費404780元。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1月3日新產生服務費137661元。和舒堂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支付服務費29944.8元,于2019年12月5日支付服務費58406.4元,現和舒堂公司累計欠付迪安公司檢測服務費454089.8元。迪安公司已向和舒堂公司開具了發票。2020年5月21日,迪安公司向和舒堂公司發送律師函催要欠付檢測服務費用,但和舒堂公司迄今未付。
以上事實,有醫學檢測服務協議、公司名稱變更通知函、變更登記通知書、對賬單、LIMS系統項目檢測清單、檢測服務費發票、律師函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鹽城和舒堂醫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54089.8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454089.8元為基數自2020年3月2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兩倍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89元,由被告和舒堂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湯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呂浩
判決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