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旭、林芝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01民申281號
判決日期:2021-01-12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林旭、林芝萍因與被申請人高雪日、陳金珠、高寶珍、林水萍、福州新區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福州凱馨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20)閩0102民初154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林旭、林芝萍申請再審稱,(一)被申請人高雪日、陳金珠、高寶珍、林水萍侵占劉瑤珍的財產56平方米房屋所有權和90.53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二)福州中院(2015)榕民再終字第58號民事判決書中遺漏了屬劉瑤珍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的認定和賠償。(三)《致估價委托人函》和《執行和解協議》只對劉瑤珍56平方米產權面積(含5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進行評估和賠償。(四)中院判決中遺漏劉瑤珍的34.53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認定和賠償。劉瑤珍生前并未放棄該權利,依法劉瑤珍的繼承人林旭、林芝萍有主張賠償的權利。(五)鼓樓法院(2020)閩0102民初1545號民事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違法,依法應當再審。原審裁定認為:林旭、林芝萍提起本案訴訟,其訴請是基于××街××號房屋所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而該權利已因拆遷安置補償轉化為拆遷安置權益,已經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且該權利的轉化和生效判決均發生在劉瑤珍生前,劉瑤珍生前還就生效再審判決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高雪日等人已履行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劉瑤珍的權利已得到實現。證據證明:根據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劉瑤珍取得56平方米面積轉化為貨幣的賠償。但對劉瑤珍享有的34.5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終審法院未作認定和判決,屬一、二審法院對該項均漏判。申請人本次僅對該漏判的事項提起訴訟,鼓樓法院未按法律規定審理本案。1.未經傳喚當事人,缺席裁判,剝奪當事人辯論的權利,審判程序違法。2.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3.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4.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5.裁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判決結果
駁回林旭、林芝萍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黃穎
審判員吳新鴻
審判員劉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薛溶溶
判決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