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張靈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1民終5082號
判決日期:2021-01-12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靈潔、陳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閩0104民初20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獨任制對本案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凱和被上訴人張靈潔委托訴訟代理人林鳳欽,被上訴人陳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由陳清向張靈潔賠償10695.05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張靈潔、陳清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事故對張靈潔的身心精神造成嚴重傷害,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有誤。本案事故中張靈潔的人體損傷程度是輕微的,本案事故對張靈潔高考文化課的考試及考分,未造成嚴重的影響。2、一審法院認定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應與陳清對張靈潔所致?lián)p失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與陳清之間屬于承包關系,肇事車輛由陳清經(jīng)營和使用,那么,應由實際使用人陳清對張靈潔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應由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與陳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張靈潔辯稱,一、陳清在運營閩AT××××出租車時以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對外運營載客,陳清與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在車輛運行期間的利益、風險與利益是相互匹配的,一審認定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應與陳清對張靈潔所致?lián)p失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正確。二、張靈潔因本案事故青春容顏被毀,臨近高考發(fā)生事故,失去寶貴的復習時間,嚴重影響高考,給張靈潔造成的心靈損害無法想象。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任何依據(jù)。請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陳清辯稱,一審法院判決精神損失撫慰金20000元過高,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來賠償精神損失費用。
張靈潔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陳清共同承擔張靈潔醫(yī)藥費3473元、護理費13793元、交通費800元、伙食費3000元、營養(yǎng)費5000元、誤學費102831元、房租1650元、后期治療費30000元、精神損失費30000元、影響高考損失補償50000元,以上合計240547元;2.本案訴訟費由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陳清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20日11時30分,陳清駕駛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閩AT××××出租車沿旗山大道最內(nèi)側車道行駛時撞上中間行道樹,致后排乘客張靈潔、陳惠君受傷。交警認定陳清單方全責。事故發(fā)生后,張靈潔被120送往閩侯上街中心衛(wèi)生院治療,后轉到福建醫(yī)科大學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門診治療,經(jīng)診斷左眼眼周皮膚裂傷深及皮下,并進行了縫合。另,2019年4月3日,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甲方)與陳清(乙方)簽訂《出租車經(jīng)營合同》,陳清采取全責風險責任包干形式承包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閩AT××××出租車。
一審法院認為,陳清駕駛出租車撞上路中間行道樹造成單方事故,致張靈潔受傷及車輛受損。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陳清負事故全部責任,張靈潔無責任,陳惠君無責任。各方當事人對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不持異議,一審法院對上述事故責任認定予以確認。張靈潔訴請各項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如下:1.張靈潔在閩侯上街中心衛(wèi)生院支出的醫(yī)療費712.1元、在福建醫(yī)科大學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支出的醫(yī)療費2020.95元、在福州眼科醫(yī)院支出的醫(yī)療費28元有門診病歷、收費票據(jù)、費用清單等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張靈潔于2019年8月11日在福建省康利達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購買的薰衣草修痕抑菌組合、氟比洛芬凝膠貼684元確系傷情恢復所需,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以上費用共計3445.05元;2.張靈潔訴請的誤學費用均支出于2018年,事故發(fā)生于2019年5月20日,張靈潔在事故后亦進行門診就診,并未導致其無法完成培訓課程,故對其訴請的誤學費用,一審法院不予支持;3.從林鳳欽提供的銀行流水顯示林鳳欽工資未因事故導致?lián)p失,林鳳欽提供的現(xiàn)金工資簽收單無證據(jù)原件予以核對,真實性無法確認,故對張靈潔訴請其母林鳳欽因護理所致誤工損失13793元,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張靈潔因本事故受傷且面臨高考,確需人員進行護理,其訴請護理期20天基本合理,護理費標準本院酌定140元/天為140元/天×20天=2800元;4.考慮到交通費在張靈潔就醫(yī)過程中確實發(fā)生,結合張靈潔居住處所、就學情況、就診次數(shù)等情況,張靈潔主張交通費800元基本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5.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導致張靈潔面部及腳部受傷,其因臨近考試需要備考,生活不便,在校外租房確系因事故產(chǎn)生的必要費用,故對其訴請租房費165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6.張靈潔因事故受傷未住院治療,其所提交的伙食費票據(jù)與本案無關,其訴請伙食費3000元,一審法院不予支持;7.張靈潔因事故致面部及腳部受傷確需補充營養(yǎng),營養(yǎng)費本院酌定2000元;8.后續(xù)治療費尚未發(fā)生,可待實際發(fā)生后由張靈潔另行主張;9.張靈潔因本案事故構成致面部損傷,且因事故臨近高考,對其高考亦存在一定影響,對其身心精神造成嚴重傷害,故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20000元;10.張靈潔主張的影響高考失利屬于間接損失,于法無據(jù),且高考結果的影響因素有諸如自身學習基礎、考試心態(tài)等,本案事故并不會是其高考不如意的唯一原因,事故對考試的影響本院亦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中予以評判,故對該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以上費用共計30695.05元。關于民事賠償?shù)呢熑沃黧w問題,陳清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由陳清負100%的賠償責任。陳清在營運閩AT××××出租車時以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對外運營載客,無論城市出租車采取何種運營模式,無論陳清與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內(nèi)部關系如何約定,考慮到運行利益和運行控制的判斷標準、風險與收益相互匹配、充分保護受害人等因素,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應與陳清對張靈潔所致?lián)p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可依據(jù)其與陳清之間的約定另行確定責任承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規(guī)定,判決:一、陳清、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賠償張靈潔30695.05元;二、駁回張靈潔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債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08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2454元,由張靈潔負擔2141元,陳清、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13元。陳清、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負擔的訴訟費用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一審法院繳納。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事實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8元,由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莊彩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儀琴
判決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