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翔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馬彪、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等健康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桂民申3837號
判決日期:2021-01-13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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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廣西翔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翔路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馬彪、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柳江縣鑫冠運輸有限公司、海竟新、李遠林、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西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建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桂林車務段、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9)桂71民終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翔路公司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施工范圍包括事故地點、未按規定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是施工導致發生事故。2.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認定書》所列事實和事故原因分析沒有進行一一質證,《事故調查報告》中事故調查組人員結構不合理,對于《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認定書》再審申請人無其他救濟途徑。3.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廣西翔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陸德胸
審判員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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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林菁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肖祥廷
判決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