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張佰榮生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405民初959號
判決日期:2021-01-13
法院: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佰榮與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生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佰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娜、韋懿真,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波,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振鋼、李樹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佰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897418元(其中:①死亡賠償金648720元(32436元/年×20年);②喪葬費36774元(6129元/月×6個月);③被扶養人生活費120954元(20159元/年×l2年÷2人);④家屬處理善后事宜交通費6000元、住宿費2970元、誤工費2000元;⑤精神撫慰金8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955172元(其中:①死亡賠償金694900元(34745元/年×20年);②喪葬費39756元(6626元/月×6個月);③被扶養人生活費129546元(21591元/年×l2年÷2人);④家屬處理善后事宜交通費6000元、住宿費2970元、誤工費2000元;⑤精神撫慰金80000元)。
事實和理由:原告張佰榮系死者宋彬的母親,原告丈夫宋學林已于2014年1月21日去世,原告與宋學林育有兩子,即(死者)宋彬及宋某,宋彬生前已離異尚未再婚,未育有子女。2020年5月16日傍晚18時許,宋彬駕駛電動車下班回家,途經梧州市長洲區時,因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該路段道路進行施工且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宋彬駕駛電動車跌入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開挖的路坑,導致其被雨水沖入鐵路橋施工基坑,經消防隊員緊急救援,并經120急救中心醫務人員現場急救確認,宋彬已不幸溺亡。原告認為,宋彬發生事故的地點位于梧州市長洲區,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系事故地點的施工單位,經實地查看,發現事故地點并未設置任何交通安全警示標志提示該道路挖有地坑,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存在嚴重過錯,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作為市政道路的主管部門,對市本級市政道路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但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未盡到監管職責,未及時排除安全隱患,最終導致宋彬死亡的后果,也應與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連帶賠償經濟損失,故提出如上訴請。
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宋彬于2020年5月16日死亡的現場,不屬于其新建梧州市紅嶺路上跨橋項目的施工范圍,也不屬于2020年5月12日起需要進行安全防護的范圍。理由如下:一、宋彬死亡的現場位于既有益湛鐵路上跨梧州市的橋墩處,與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新建梧州紅嶺路上跨橋項目的施工現場尚有十多米的距離,事發現場不屬于被告的施工范圍,被告從未在該處進行施工作業。二、因新建梧州市紅嶺路上跨橋項目施工需要,經被告申請,梧州市紅嶺路與新建梧州紅嶺路上跨橋交匯處被準許臨時占道。2020年4月15日至5月12日期間,為保證施工安全,被告對批準占道范圍內的道路右幅通道進行了圍擋封閉。2020年5月12日,項目的階段性施工任務完成,被告清理完畢封閉占道場內的材料、機具,解除了占道范圍內的道路右幅通道封閉,并恢復正常通行。2020年5月12日后,對于已恢復正常通行的占道區域,被告沒有設置圍欄等安全防護設施的法定義務。三、2020年5月16日18時10分左右,因梧州地區突降暴雨,事發現場路段的路面積水已沒過小型貨車輪胎,在如此惡劣的環境下,宋彬強行駕駛電動車通過,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因此遭遇不幸,應自行承擔責任。被告認為,宋彬于2020年5月16日意外死亡,與其施工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訴請其承擔宋彬的人身損失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辯稱,一、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宋彬死亡的原因。本案證明宋彬死亡原因的證據只有梧州市中醫醫院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該推斷書只是對宋彬死亡原因的推斷,沒有對宋彬的死亡原因做任何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自身的疾病、觸電、外傷等因素未知,因此該推斷書不能作為認定宋彬死亡原因的依據,應該通過法醫鑒定來認定,一般法醫鑒定都要通過解剖死者尸體并結合醫院的材料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死亡原因。二、根據原告在起訴狀中陳述,宋彬在本案中的行為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原告所舉證據中沒有任何交警部門的認定材料,因此,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損害事實不予認可。三、原告在起訴狀中陳述的施工對宋彬造成損害與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沒有任何關系,原告要求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沒有任何法律關系。綜上所述,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16日,因降暴雨,紅嶺路××底道路發生嚴重積水,加上該路段地勢較低,周邊地勢較高部位的雨水全部聚集到該路段,導致該路段積水水深達0.8米。當日下午18時45分許,宋彬下班后,身披雨衣駕駛女裝摩托車,從倒水鎮方向往市區方向行駛。當行至紅嶺路××底××市場路口時,因該路段積水較深,宋彬駕駛的摩托車被水淹至熄火,宋彬遂下車推行。在推車過程中,因水流湍急,宋彬被水流連人帶車沖倒,隨后被沖進鐵路橋橋墩旁的大坑(坑旁未設置圍擋或警示),未能自行爬回路面。事發現場圍觀群眾因水流較急,沒人敢上前施救,但報警求救。接警后,興龍派出所值班民警趕赴現場處置,并通知消防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到場聯合組織救援。經過約半個小時的救援,宋彬被打撈起來。經120急救中心醫護人員現場急救后,確認宋彬已無生命體征,宣布其死亡。同時,經公安部門法醫現場勘驗,宋彬體表無明顯外傷,鼻孔和呼吸道有大量泥沙,排除他殺可能性。事發后,梧州市中醫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宋彬于2020年5月16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跳呼吸驟停、溺水。
另查明,死者宋彬,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于2016年8月7日離婚,生前未生育有子女。宋彬母親為原告張佰榮,1951年11月22日出生,育有二子分別為宋彬、宋某,現居住在黑龍江省賓縣。宋彬父親已于2014年1月21日死亡。宋彬生前居住在本市萬秀區,在梧州同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位于橋(即事發地點)附近。
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公司是梧州貨場擴能改造工程鐵路工程(包括新建梧州紅嶺橋)的施工單位。宋彬溺水死亡的事發地點位于原益湛鐵路既有鐵路線路上跨梧州和橋墩處,不在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梧州紅嶺橋項目的施工范圍內。
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負責本級市政道路、橋梁、照明、燃氣、給水、排水等市政公用事業行業的監督管理。紅嶺路××底道路屬于市政道路,由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進行管理。
經現場勘驗和庭審詢問得知,事發路段由于地勢和周邊施工的原因,在遇大到暴雨大暴雨時,會發生積水,影響通行。事發當日,該路段不是第一次發生此類積水現象。該路段此前未設置有任何警示標志。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現場勘驗筆錄,原告提供的戶成員信息、常住人口詳情單、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公證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關于紅嶺路××底道路積水致人死亡事故警情的綜合調查報告、警情受理情況證明、宋彬死亡情況說明、詢問筆錄、事發現場照片、交通費票據,被告廣西寧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梧州貨場擴能改造鐵路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工程發包范圍的情況說明、臨時占道申請表工程日志、事發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應賠償原告張佰榮經濟損失182560.85元;
駁回原告張佰榮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52元,減半收取計6676元,由原告張佰榮負擔5400元,被告梧州市城市管理監督局負擔12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呂曉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健梅
書記員曾偉蘭
判決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