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永彬與徐光山、深圳市林外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粵0304民初13443號
判決日期:2021-01-13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孫永彬訴被告徐光山、被告深圳市林外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4萬元、誤工費2000元、車旅費800元,合計428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從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原告在德洲城一期為被告做工,被告至今拖欠工資未付,多次與被告協商付工資事宜無果,有半年電話不接,微信不回,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在審理上列原告訴被告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孫永彬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孫永彬撤訴。
本案受理費870元,減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黃永周
人民陪審員張潔
人民陪審員潘獻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此件與原件核對無異議
書記員王妙純
判決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