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戰偉與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人民政府鄉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豫1702行初177號
判決日期:2021-01-13
法院: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戰偉訴被告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一案,2020年9月14日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書及應訴手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王戰偉、委托代理人王鵬,被告委托代理人劉峰、黑連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所訴具體行政行為: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向原告下發了《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通知書》,主要內容:王戰偉戶在朱古洞鄉柴坡村徐老莊組違法在耕地建房的行為違反《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條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七十七、七十八條等相關規定,責令限期于2020年9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強制拆除并恢復土地原貌。
原告訴稱:被告以我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法等理由,向本人下達《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通知書》,侵犯本人的合法權益。本人的建筑建在自家土地上,本人的子女四個,大兒子長大成年,符合分戶分宅基地條件;原告在沒有獲得批準手續的情況下建設住房,是被告不作為引起,是迫不得已。請求依法撤銷被告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通知書》。遞交的證據材料有:
1、王鵬申請宅基地申請書;證明經村委核實,原告家庭應當分戶、分配宅基地。
2、法規宣傳手冊;證明原告符合分配宅基地條件。
3、王戰偉圍墻建筑時間證明;證明原告的圍墻系2015年建成。
4、現場照片4張;證明原告的建筑沒有遠離村莊,建筑物屬于經營用房。
被告答辯稱:原告所建建筑系違法建筑,該房屋建設在徐老莊村東北角耕地上,沒有建設批準手續、規劃許可手續、用地手續,違反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和土地法的規定;被告依照職權對原告的違法建設行為作出強制拆除通知書,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遞交證據材料有:
1、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通知書》;證明所訴行政行為存在。
2、情況說明;
3、土地總體規劃圖、朱古洞鄉鄉村八五規劃圖。
2-3組材料證明原告的建筑物在耕地上,系違法建筑。
4、《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條文;證明原告非法占用耕地建設,屬違法行為。
經過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遞交的情況說明及規劃圖不予認可,認為八五規劃并未實際實施;被告遞交的法律依據不能證明原告違法,原告已經經過村民組和村委會同意才進行建設的。被告對原告遞交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原告的證據材料并不能證明其建筑物的合法性。本院審查認為原告、被告遞交的全部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本案的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在本案均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戰偉系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柴坡村徐老莊村民,所生子女四人。大兒子王鵬2008年從部隊退伍還鄉,以達到成人年齡、需要建房成家為由申請分戶宅基地,2009年該村村委在王鵬的申請書上簽字同意并加蓋了公章,但被告至今未予審查同意并上報驛城區政府批準。原告在未獲得鄉村規劃許可證及宅基地使用證批準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在自己家庭承包地(可耕地)上建筑了居住用房及其配套房屋,其配套房屋用于養殖和糧食儲藏。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對原告建房現場進行了查看,沒有履行聽證告知或讓原告陳述申辯程序,直接向原告下發了《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通知書》,認定:王戰偉戶在朱古洞鄉柴坡村徐老莊組違法在耕地建房的行為違反《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條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七十七、七十八條等相關規定,責令限期于2020年9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強制拆除并恢復土地原貌。該決定書當日送達,原告簽字接收。同年9月25日,被告收集了朱古洞國土資源所和朱古洞鄉村鎮建設發展中心的證明,以此印證所下發的《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通知書》的合法性。原告認為被告沒有按照行政強制法依法行政,對該決定書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被告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通知書》
判決結果
確認被告對原告作出的《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通知書》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被告各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華云
人民陪審員劉建品
人民陪審員任俊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陟
判決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