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戰偉與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人民政府鄉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豫1702行初178號
判決日期:2021-01-13
法院: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戰偉訴被告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一案,2020年9月14日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書及應訴手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王戰偉、委托代理人王鵬,被告委托代理人劉峰、黑連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20年8月31日上午,朱古洞土管所來我家四人,把我所建豬場圍墻推倒幾米,并要求我到鄉政府說明情況。下午該所再次派人將我所建豬場圍墻又推倒十幾米,將我的糧食倉庫拆了兩個洞,向我下發《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通知書》。被告強拆沒有事前通知,沒有經過法院批準,沒有按照行政強制法依法行政。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對違規強拆的建筑恢復原貌。遞交的證據材料有:拆除時的圖片2張、視頻資料1份;證明被告違法拆除的事實。
被告答辯稱:原告所建建筑系違法建筑,該房屋沒有建設批準手續、規劃許可手續、用地手續,違反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和土地法的規定;被告屬于阻止原告的違法行為,由于原告不配合政府要求,自行拆除違法建筑,被告作出強制拆除通知書,但該違法建筑尚未拆除,原告請求恢復原狀沒有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遞交證據材料。
經過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遞交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推倒原告圍墻的人非被告人員,是土地管理部門的人員。本院審查認為原告遞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本案的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在本案可以作為證據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戰偉系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柴坡村徐老莊村民,所生子女四人。大兒子王鵬2008年從部隊退伍還鄉,以達到成人年齡、需要建房成家為由申請分戶宅基地,該村村委同意并加蓋了公章,但被告至今未予審查同意。原告在未獲得鄉村規劃許可證及宅基地使用證批準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在自己家庭承包地(可耕地)上建筑了居住用房及其配套房屋。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兩次組織朱古洞土管所工作人員將原告所建豬場圍墻部分墻體推倒,并向原告下發《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通知書》。原告認為被告沒有按照行政強制法依法行政。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對違規強拆的建筑恢復原貌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戰偉請求被告對違規強拆的建筑恢復原貌一案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王戰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華云
人民陪審員劉建品
人民陪審員任俊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陟
判決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