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為華與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內0102執3196號
判決日期:2021-01-14
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趙為華申請執行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本案依據(2020)內0102民初153號民事判決書,該案在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2、對被執行人進行兩次傳統查控,無可供執行財產。3、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本院對其進行限制高消費并納入失信名單。4、對被執行人生活住所居住情況周邊調查,并無線索。5、上述執行情況已告知申請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綜上所述,本案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判決結果
本院作出的(2020)內0102民初153號民事判決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合議庭
審判長云俊峰
審判員王彥
審判員馬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娜
判決日期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