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金其與淮北華菱萬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泗縣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3民初22374號
判決日期:2021-01-14
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施金其與被告種杰杰、淮北華菱萬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泗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施金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榮、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泗縣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種杰杰、被告淮北華菱萬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施金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給原告醫療費7761.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營養費2400元、誤工費4419.6元、護理費5040元、住院必要用品費246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900元、衣物損失300元、車輛損失3232元、律師費4000元。以上費用共計人民幣28948.63元。2、本案訴訟費由上述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
2019年11月25日16時00分許,被告種杰杰駕駛牌號為皖F3XXXX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寶山區寶楊路出鐵力路東約200米處時,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施金其發生碰撞,造成原告施金其受傷和電動自行車受損。該事故經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種杰杰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施金其無責任。原告施金其的傷情經司法鑒定:施金其因交通事故致腰5右側橫突及骶骨骨折,傷后酌情給予休息期12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60日。事故車輛皖F3XXXX的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淮北華菱萬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肇事車輛在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泗縣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受傷后就醫所花費的相關費用,至今未得到賠償,原告催討未果,遂訴至法院。
被告種杰杰未作答辯。
被告淮北華菱萬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泗縣支公司辯稱,對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涉案車輛在我司承保交強險、商業險,不計免賠險,事故在保險時間內,在四證齊全有效的情況下,在保險范圍內同意賠償。本案涉及的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用藥15%,護理費不認可,按照每天80元賠償。住院用品費,沒有醫囑證明,屬于間接損失費用,不同意賠償。不認衣物損和車輛損失,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不同意賠償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泗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施金其醫療費7761.03元、住院費150元、營養費2400元、護理費5040元、誤工費4419.60元,交通費500元、護理用品費246元、物損費2000元,合計22516.63元。
二、被告淮北華菱萬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施金其律師代理費1800元、鑒定費900元。
三、駁回原告施金其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淮北華菱萬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葉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傅佳怡
判決日期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