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縣溯源錫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赤峰大井子礦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424民初2027號
判決日期:2021-01-15
法院:林西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西縣溯源錫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赤峰大井子礦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某,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林西縣溯源錫業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向我公司出具收取電費的增值稅發票,如不能提供增值稅發票,被告公司應向我公司支付389256.41元的等額稅金,我公司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原告公司生產過程中從被告處用電至2014年11月共產生電費3014336元,截止2014年11月原告共向被告交付電費2679000元,由用電明細表及人民法院的判決可以作證。尚欠原告電費335336元當時沒有向被告支付剩余電費的具體原因是被告不向我公司提供用電增值稅發票,我公司向被告支付的2679000元的電費不能入賬。致使我公司每年的財稅檢查不能通過,我公司就此問題多次向被告明示,對全部電費出具增值稅發票,剩余電費我公司立即向被告支付,被告遲遲不向我公司出具增值稅發票。根據法律規定稅金收取的標準為電費的17%的增值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繳納。被告系收取電費的一方,收取我公司電費應無條件出具收取電費的增值稅發票。被告遲遲不向我公司提供,經多次協商后未果。現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查清事實,依法作出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赤峰大井子礦業有限公司辯稱:本案被告與原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起訴狀中所述事實與事實不符,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原告訴狀中所述的有關事實,被告僅僅在相應的時間內與范某實際經營的臻鑫選錫廠存在用電事實,與本案原告沒有關系。綜上請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實,駁回原告起訴。即使原告能夠證明臻鑫選錫廠的實際經營人,有權利主張被告開具發票的公司也屬于另一法律關系。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原告林西縣溯源錫業有限責任公司起訴要求被告為其出具收取電費的增值稅發票,如不能提供增值稅發票,被告公司應向我公司支付389256.41元的等額稅金。綜合本案當事人陳述及雙方所舉證據表明被告赤峰大井子礦業能源設備部與臻鑫選錫廠曾簽訂供用電合同。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2016)內0424民初3088號判決書一份,該判決系生效判決,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
被告為支持其反駁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供用電合同及欠據復印件一份,該證據系臻鑫選錫廠與大井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能源設備部簽訂,而本案原告并非合同相對方,本院對其關聯性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林西縣溯源錫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磊
審判員王學良
人民陪審員常璐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蔣天賜
判決日期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