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龍巖市農村社會化服務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民申3587號
判決日期:2021-01-15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龍巖市農村社會化服務中心、龍巖市新羅區供銷社資產營運管理中心、福建省農資集團閩西公司、龍巖市新羅區龍錦生豬專業合作社、龍巖市長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龍巖鑫旺房產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龍巖市正輪貿易有限公司、龍巖市水電站庫區移民開發局、漳平市偉晟副食品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福建省龍巖市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8民終5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博業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2009年10月26日,九位業主成立的龍巖市農村社會化服務中心大樓籌建處(以下簡稱籌建處)、天成公司、博業公司簽訂《協議書》,足以證明博業公司與天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知道天成公司與九位業主之間的代理關系。原審以“博業公司也沒有其他確切證據證明訂立合同時知道九聯建單位與天成公司之間的代理關系”為由認為九位業主無需共同支付尚欠工程款,是錯誤的。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原審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付款主體均為天成公司”與事實相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47.20條約定“工程款付款單位為龍巖市農村社會化服務中心大樓籌建處”。2.原審認定“2017年9月因天成公司的對公賬戶被查封凍結,應博業公司的要求并經天成公司同意代支付博業公司300萬元”沒有證據證明,天成公司已當庭陳述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后工程建設資料及賬冊均已由籌建處收回,剩余未支付款項均由籌建處自行支付。3.原審認定九聯建單位沒有參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是錯誤的。籌建處負責人姜乃煌作為天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簽字并代表籌建處全程參與工程建設、博業公司向籌建處開具建安發票、籌建處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結算審核書上蓋章確認、直接向博業公司支付工程款等行為已足以證明九聯建單位全程參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4.原審認定“九聯建單位向天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總額超出了審核結算后博業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已經完全適當履行了支付代建方工程款的義務”是在偷換概念。根據案涉代建合同,天成公司的代建范圍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內容。天成公司在二審庭審時也明確籌建處已支付的款項包括代建費、勘察、設計、樁基等其他代建費用,并非全部屬于博業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原審法院卻將籌建處已支付給天成公司的款項全部等同于博業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對于籌建處是否已向天成公司付清博業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及尚欠工程款數額卻不予審查。三、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從案涉代建合同的內容及實際履行過程看,本案天成公司對案涉項目全過程管理,均系受九位業主的授權委托,本案的代建合同本質上是委托合同。根據本案新證據《協議書》,博業公司在簽訂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已知道天成公司與九位業主的代理關系,故博業公司有權要求作為委托人的九位業主與天成公司共同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2.案涉工程九位業主以盈利性企業法人為主,項目建設資金來自企業自有及銀行貸款,非公投資占據主導地位,本案工程不屬于行政強制代建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不適用合同相對性原則。3.籌建處已實際加入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來,其應與代建單位天成公司共同承擔付款義務。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陳恩強
審判員黃曦
審判員鄭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海寧
書記員葉錦
判決日期
2021-01-15